二、兩份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範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於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三、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後又賣第二人的情況下,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無法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爲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