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不清楚如何來解釋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對於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約定不清楚如何來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型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