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會導致房子不能過戶

哪些情況下會導致房子不能過戶

我們購買房子的,肯定是想要獲得房子的所有權。而在我國,對於房子這樣的不動產來講,需要實際的辦理了過戶之後,才能獲得所有權。但實踐中,在一些情況下可能會導致房子不能過戶。那究竟哪些情況下會導致房子不能過戶呢?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哪些情況下會導致房子不能過戶

導致過戶失敗的原因有很多,包含但不僅限於以下情況:

1.被有關部門查封的房產。

2.未解除抵押的房產。

3.業主離婚未辦理析產登記的房產。

4.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房產。

5.僞造房屋產權人的委託書進行出售的房屋。

6.賣方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

7.拖欠相關稅費的房產。

8.未上市的“央產房”。

9.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集資房。

10.業主死亡,未完成繼承手續的房產。

11.房屋擁有共有產權人,賣方未經其他產權人同意出售的房產。

12.賣方無法提供房產證。

需要注意的是:

沒有完成房屋權屬轉移的,在法律上來講房子還是賣家的,房買家沒有進行房款監管,在過戶前就直接將房款支付給賣家,一旦過戶存在問題,能否追回放款就成爲了未知數,所以購房記得做資金監管,規避購房風險,全面保護房款安全。

二、二手房無法過戶怎麼辦

《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爲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關於房價漲跌損失的確定,法院規定可參照以下方式:

(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

(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價漲跌損失;

(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透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爲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爲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

最後,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節奏,儘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且採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區、縣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平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在房屋過戶中發生法院查封情況,應要求賣方提供擔保,將被查封房屋置換出來,儘快辦理過戶,避免經濟損失。

房子不能過戶的話,對於購房者來講自己購買房產的根本目的就沒有達到,此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追究出賣方的法律責任,要求退房或者賠償違約金。當然,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建議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