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期間乙方能否轉讓
房屋租賃期間乙方經出租人同意能轉讓。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須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轉租後,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能否退租
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是有權退房屋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1、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無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2、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4、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的;
5、租賃物權屬有爭議的;
6、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三、房屋租賃如何防止承租方轉租
法律規定,承租人轉租房屋的,要經出租人同意。
而出租人要防止承租人轉租的,可以在合同中載明房屋不是轉租,並且約定轉租的違約責任。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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