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返還租賃物是否屬於違約責任
返還租賃物並不一定是違約責任,例如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不屬於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二、解除租房合同時沒押金條怎麼辦
實踐中,不管是出租人沒給押金條,還是承租人無意遺失押金條,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按以下處理:
1、直接找出租人協商。
如果因爲承租人大意將押金條遺失的,那麼承租人可以及時跟出租人協商,一般遺失押金條並不能說明未交付押金,所以解除租房合同時協商即可約定退還押金。
2、出租人應退還押金。
如果確定押金條款時,承租人交付押金後,出租人沒給押金條,但是雙方存在事實上的押金關係,所以出租人得在解除租房合同時退還押金。
3、出租人拒絕退還押金時,承租人可以找所在社區的房屋租賃管理所投訴,投訴還解決不了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起訴處理。
並且,在起訴時應該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先準備一份起訴狀。
寫明要求出租人及時退還押金,如果有相應扣除的,那麼就要寫明剩餘退還的金額。
2、去租房所在地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所以承租人起訴時要到對方租房所在地法院提交起訴狀。
3、準時出庭參加訴訟。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在開庭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將要遭受法院撤訴的風險。
所以,起訴之後要在確定的開庭日期出庭。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返還租賃物是不是屬於違約責任,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給承租人的,不屬於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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