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嗎?

一、承租人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嗎?

承租人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嗎?

承租人也是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房屋承租人是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爲由不履行義務。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面的所有權形式;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構成;

(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儘管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但它卻是一個獨立的、統一的、整體的權利;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只登記專有權即設立了區分所有權、共有權、成員權隨此而發生,不必單獨進行登記。

三、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2、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3、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透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占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

我國的築物區分所有權一般都是小區內業主所擁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中就包括業主們對建築物的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以及對於建築物共有部分的共同的管理權等。但是由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多,因此還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具體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