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訴訟的管轄法院,但不是隨意約定。當事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一般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爲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二、如何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1、有約定管轄的,按約定管轄處理,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沒有約定管轄的,一般情況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當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選擇私下進行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時候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起訴處理,而起訴的時候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如果雙方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的,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