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公證和過戶有什麼區別
房屋買賣公證只是對房屋買賣行爲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證明,但房屋產權未發生轉移,而房屋過戶是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公證的程序
(一)買賣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1、賣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戶口本、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結婚證等;
2、買方需要提供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戶口本等;
3、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親自到場委託他人辦理的還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
如果交易房產是多人共有的,則賣方應爲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場。
(二)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1、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明檔案是否與其本人一致;
2、申請人的行爲能力是否完全具有,不存在限制行爲能力或無行爲能力的情形;
3、申請人進行房屋買賣交易以及公證的意思真實是否真實自願;
4、申請人自己對於即將進行的交易以及公證所認識的後果是否與其行爲實際產生的後果一致;
5、買賣雙方對於交易的主要條款(如交易標的、交易金額、付款方式等)認識無異議,或者至少已經基本達成一致;
6、交易的房產所有權明確,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交易的情形;
7、如果交易房產存在多個所有權人,則所有的產權人都與買受人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當事人的申請符合公證管轄的規定。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物權的設立是以登記爲準的,房屋買賣申請公證的,只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證明,房屋產權未轉移。
而房屋過戶是房屋產權發生轉移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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