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遷出后土地是否由集體收回

戶口從農村遷出後,原承包的土地不一定要由集體收回。
根據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可見,只有是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遷入縣城或小城鎮的或遷入其他鄉村的不算),並且必須是轉爲非農業戶口的(依然是農業戶口的不算),承包地纔是應當交回發包方(村委會)的。
一般情況下,可以繼續經營到承包期限結束。政策是:三十年不變。

農戶遷出后土地是否由集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