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發票稅可以減免嗎?

不動產發票稅可以減免嗎?

隨着我國社會的快速發展,例如房產之類的不同產的買賣交易愈加頻繁,在交易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不動產的發票及相應的稅額問題。依法繳納稅費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買賣過程中必須出具相應的發票和稅額。但是,國家也規定了在以下兩種情況中,個人是不需要出具不動產發票稅的,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給您介紹一下。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對在執行中遇到一些契稅納稅人確實無法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形,明確了稅務機關應否以及如何受理契稅納稅人申報等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明確,不再要求契稅納稅人在申報時必須提供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兩類情形,並就不同情形下納稅人申報時應提供的材料及稅務機關的受理條件提出了要求。具體如下:

一、第一類

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稅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形,比如原產權人已失蹤、死亡或者拒不執行等。

對此類情形,公告規定,納稅人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二、第二類

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於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爲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情形。

對此類情形,公告規定,稅務機關在覈實有關情況後應予受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規定,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對於符合本公告規定情形、公告公佈之日前曾來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未被受理的納稅人,在本公告發布後,也可以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契稅納稅申報。

在對待不動產發票稅的時候,一定要提前熟悉相關規定,不同情況依法區別對待,依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依法辦事。遇到有疑惑的地方,及時諮詢相關人員,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違反相關規定的事情,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一定要認真對待。以上就是本站爲您整理的內容,希望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