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鑰匙是否算交房

交鑰匙是否算交房

不管是購買期房還是現房,在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並不能馬上交付房屋,而一般都是需要到約定的時間才能交房。那在這種情況下,交鑰匙是否算交房呢?對此,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分析解答。

一、交鑰匙是否算交房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審判實踐存在着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爲“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戶則認爲,“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佔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並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佔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佔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於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開發商逾期交房可以退房嗎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開發商交房其實也就是向購房者轉移房屋的佔有,這種情況下,交鑰匙是否算交房答案是否定的,雖然交房的表現就是向購房者交付房屋的鑰匙,但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這時還需要購房者實際對房屋的質量等做出驗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