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交鑰匙不交房

承租人不交鑰匙不交房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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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承租人不交房租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出租人經要求後還是拒不繳付,出租人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其繳納租金了。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但是在填寫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最應該注意的一點就是要將租賃日期以及結束日期寫清楚,這避免了發生糾紛時無據可循。而且在房屋租賃之前最好是與租房人達成書面協議,其中寫清楚不可不遵守的條款,如果沒有遵守那麼就可以解除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