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