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房子不出租還要交稅嗎

一、法律規定房子不出租還要交稅嗎?

法律規定房子不出租還要交稅嗎

房租不出租就不需要交稅,個人門面出租和住房出租月租金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按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率分別爲:

1、營業稅:計稅依據爲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和價外費用,稅率爲5%,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稅率爲3%;

2、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爲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稅率爲7%;

3、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額,稅率爲3%;

4、房產稅:計稅依據爲房屋租金收入,稅率爲12%,出租住房稅率爲4%;如果轉租營業用房(含房產局房產),可以轉租收入減去所支付的租金後的金額爲計稅依據,稅率爲12%;

5、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爲房屋租金收入,出租營業用房附徵率爲3.3%,出租住房附徵率爲1.65%;

6、印花稅:計稅依據爲簽訂租房合約中租金總額,稅率爲千分之一;

7、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爲出租房屋實際佔地面積,稅率爲房屋所在地適用稅額標準。

個人門面出租和住房出租月租金在2000元以下的,經主管稅務部門審覈批准,可以免徵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按取得的租金收入繳納,稅率與2000元以上的相同。

二、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四條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賃物義務】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實也不僅是房子出租,對於企業來講,如果企業當年的經營處於虧損狀態,肯定也不需要向稅務機關交納企業所得稅,交稅納稅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的,若沒有發生應納稅行爲,稅務機關也無權隨便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