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違約的起訴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購買房屋的話,簽定合同是一個基本的嘗試,因爲簽定合同的話,如果日後發生爭議,可以根據合同中所規定的一些內容來進行處理。當然關於購買房屋合同,如果發生違約的話,他起訴也是有一個時間規定的,很多人想了解。購房合同違約的起訴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購房合同違約的起訴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購房合同違約的起訴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購房合同的違約金的起訴期

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追究房產公司逾期交房之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應從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這也是大多數人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持續侵權行爲之訴訟時效自侵權行爲終了計算的規定,並不適用買房人追究房產公司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起算。前者應以約定的交房日期爲起算點,但在實際操作中,也並不是說一旦超過2年時間,買受人就一概喪失了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而是應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按合同總價款固定比例支付買受人違約金”。那麼從債權的角度分析,此時的違約金是一個可以確定的數額,屬於一時性債權,應當從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二)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需向購房人支付房款總價固定比例的違約金”。此時的違約金屬於一種繼續性債權,它是按日計算並支付的,即違約一日就有第一日的違約金,違約二日便有第二日的違約金,每日單獨發生的違約金從債法的角度講叫個別性債權,因此每日發生的個別違約金債權應當單獨計算訴訟時效。

二、基本法律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權利的制度。 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有權提起訴訟,但不能獲得勝訴判決,即有訴權而無勝訴權。

我國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包括兩大類: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即《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在我國,一般訴訟時效爲2年。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根據上述《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除該條規定的2年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法律另有規定訴訟時效不是2年的則被認爲特殊訴訟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另有環保法規定環境污染訴訟時效爲三年等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行爲追究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我國沒有特殊的法律規定,因此適用一般訴訟時效,即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購買房屋合同違約的起訴期間和一般的民事侵權糾紛的訴訟時間都是一樣的,當然我們國家也存在着一般的訴訟時效和特殊的訴訟時效,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