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未辦產權證 購房者能否要求租金賠償

案情簡介

開發商未辦產權證 購房者能否要求租金賠償

2004年6月2日,王某看中九鼎房地產有限公司新開發的朝陽花園的一間店面,雙方與2004年8月12日簽訂了出售合同,王某購買該九鼎房地產有 限公司開發的店面一間,雙方約定由九鼎房產公司在90日內爲王某代辦好房產證。合同簽訂後,王某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房產公司支付了全部店面款以及辦理過戶 所需的稅費。但九鼎房產公司卻遲遲未按約定爲其辦妥房屋產權證,故王某向法院起訴並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要求解除與被告九鼎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購買店面 合同,(2)要求判令九鼎房地產有限公司返還購店面款120000元及賠償利息等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500元。(3)要求被告償付因其不能即時向外出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68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1)原告王某訴請中的租金損失是否屬於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適當履行以後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 益,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爲發生時並沒有爲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透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 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二是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期望透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三是現實性。可 得利益已具備實現的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爲實現這一利益作了一些準備,具備了轉化爲現實利益的基礎條件。(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了對可得利益損失的保護。原告郭某所要求的經濟損失,是其在訂立合同時期望透過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被告如期履約,即可取得,這種利益屬於一種期待利益,故應當屬於可得利益損失。這條法規體現了完全賠償原則的適用,透過完全賠償原則的適用,可以使違約的受害人恢復 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或者恢復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狀態,此時的損害賠償不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所以王某提出的可得利 益損失應受法律保護。(3)可得利益的損失儘管不是現實的利益損失,但如果對這一損失不予賠償,就不能完全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特別是在受害人與他人 訂立了轉售合同或其他合同的情況下,因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不能履行其與他人訂立的合同,受害人將賠償對其他合同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應該透過可 得利益的賠償而得到彌補。而從交易秩序來看,若不賠償可得利益的損失,則很容易造成這樣的後果,在債務人履行合同不如承擔賠償積極損失的責任對其更有利 時,他就會寧可賠償對方的積極損失也不願再履行合同,這無疑是給故意違約敞開大門,尤其在合同標的物的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出賣人極有可能將標的物一物 數賣,即使補償了先前的買受人的積極損失,他仍可以透過一物數賣獲得一定利潤。故筆者認爲不補償可得利益的損失會刺激當事人違約,對交易秩序的維護也是不 利的。

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原告主張的租金損失是間接損失,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不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