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辦理中開發商有什麼義務

一、房產證辦理中開發商有什麼義務

房產證辦理中開發商有什麼義務

1、《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也是出賣人應負的義務。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房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我國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的是交付並登記的模式。因此,房地產開發商不僅要履行交付房屋佔有、使用權的義務,更重要的是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定日期履行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義務,出賣人不按約定或法定期限履行辦證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辦理取得,應由買受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產出賣人應當協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和資料。

據此規定,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程序中,主要義務人應爲房屋買受人,而出賣人房產開放商的義務卻僅是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協助買受人完成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上述規定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現實中,出賣人房地產開發商的協助義務主要爲:

首先要完成商品房的初始登記。按照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出賣人應在房屋竣工後的三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報告》、測繪資料以及其他公司營業執照等有關的證明檔案,屬於期房預售時,還應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資料。出賣人房地產開發商按期交付相關辦大證費用,並將上述證明檔案備齊提交房地產權屬登記部門,取得登記部門出具的收件單等證明材料,即可認爲出賣人已完成房屋的初始登記義務。

其次需配合房地產測繪部門爲商品房重新測繪,以便爲購房者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提供依據。

再次提供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相關證明材料,爲買受人在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內,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手續)。

相關辦證手續辦妥後,房產開發商還應履行告知買受人辦證的義務,當然也可以接受買受人辦證委託,代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二、開發商逾期辦房產證的責任

按照《解釋》第18條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法定的期限屆滿時,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即因出賣人的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未支付全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違規開發建設、沒有透過綜合驗收、所售房屋設定的抵押尚未註銷等等。

總之就是在合同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交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具備的檔案材料,導致買受人未能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無約定時,可以按《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即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但是,因買受人拒不支付過戶契稅、相關費用等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逾期辦證,出賣方不存在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實踐中,不少購房者認爲房屋的產權辦理是由開發商負責的,但這實際上是一個誤區,在房產證辦理的過程中,開發商所負有的是協助辦證的義務。但是如果開發商逾期辦證,是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如果您購房後遇到了開發商逾期辦證的問題,也別忍氣吞聲,最好是諮詢一下相關的房產專家律師,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