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名字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房產證名字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房產證名字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1、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若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爲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爲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但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將認定爲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爲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2、寫父母的名字

如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爲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爲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爲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3、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爲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民法典》,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爲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4、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爲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5、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爲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爲,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房產證上加名字一共是分五種情況的。綜合來看,其實房產證上加名字就不是作爲房產分割的最重要的一個依據,目前我國法院在審理房產分割的時候,實際上是按照房產購買方式爲分割依據的,房產證只是其中的一個參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