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 辦不下房產證

開發商 辦不下房產證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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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房產證辦不下來

造成房產證遲延辦理的原因分析:

1、開發商辦備必要檔案遲延或怠於履行通知義務而導致的啓動辦證程序遲延。

2、購房人怠於遞交辦證資料及費用導致的遞件遲延,

3、房管部門審查辦證資料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拖延而導致的發證遲延。

開發商房產證辦不下來造成遲延辦證,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商協助購房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開發商以測繪、權屬登記遲延有第三方的原因爲由抗辯非屬於開發商一方原 因,要求免責的,不應支援。

2、房產開發商取得權屬登記證是辦證的前提,在取得權屬登記證之前的遲延時間應歸責於開發商。辦備測繪、權屬登記之後,開發商應及時向業主披露具備辦證條件的情況,通知業主向自己繳交其他的辦 證資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那麼,拖辦房產證,應該怎麼算違約金呢?

合同是雙方的合意,所以如果合同中對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包括起算日期、日利息、總數額等)已經做了約定,那麼業主就可以按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金,追究發展商的違約責任。不過,如果沒有約定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計算違約金。

計算違約金的起算日期分三種情況,

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第二,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第三,若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