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招標發行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招標發行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

文       號:銀市場[2014]16號

頒佈時間:2014-04-08

實施時間:2014-04-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招標發行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
(銀市場[2014]16號)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現場管理規則》(銀髮[2002]199號)、《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招標發行管理細則》(銀辦發[2011]128號),爲規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招標發行(以下簡稱“招標發行”)債券的行爲,維護債券發行各方的權益,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債券,是指非金融企業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公司債券。
二、債券招標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人、投標參與人等相關各方在招標發行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管理規則,禁止欺詐、串通等損害公平競爭的行爲。
三、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中介機構爲招標發行提供技術支援、資訊披露服務及資訊安全管理,應遵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發行現場管理規則》、《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招標發行管理細則》,依據招標發行相關規定製定招標發行業務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備案。
四、投標參與人應與爲招標發行提供技術支援的中介機構聯網。
五、發行人招標發行債券不得設定基本承銷額,不得對投標價位差或投標價位的連續性進行限制。
發行人規定投標利率區間的,利率區間不得低於50個基點 (0.5%)。
六、債券招標發行前,發行人除應按照相關規定向投資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外,還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公開披露以下資訊:
(一)本期債券發行辦法和招標書;
(二)投標參與人名單。
以上資訊一經披露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的,發行人應專門披露變更原因。
七、發行人應在招標結束後一個工作日內公佈當期各只債券的招標結果,招標結果應包括實際投標量、投標家數、中標家數和中標利率等(具體格式見附件1)。
爲招標發行提供技術支援的中介機構應在招標結束後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提供當期各只債券的招投標情況,包括招標結果和投標中標明細(具體格式見附件2)。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將根據執行情況適時對本通知相關條款進行調整。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2010年6月8日發佈的《關於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系統招標發行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同時廢止。
附件:1.招標結果情況表
2.投標中標明細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