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債券票樣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債券票樣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債券票樣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債券是中央政府根據信用原則,以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爲前提而籌措資金的債務憑證。通常簡稱爲國債,或國債券。國債是由國家發行的債券,由於國債的發行主體是國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認爲是最安全的投資工具。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髮[1990]104號

頒佈時間:1990-04-01

實施時間:1990-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各種國家債券發行之前,均應印製國家債券票樣(以下簡稱票樣),以供鑑別真僞,不作流通之用。

二、票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每種票樣的編號,均須由一號順序起編,即000001起至100000止,捆紮分包,逐級下發,再由各級人民銀行轉發當地同級專業銀行(含城市辦事處)以及與債券反假工作有關的部門(公安、海關等)。

三、各經管票樣的單位,必須建立“票樣登記簿”(附式一),登記簿應分別按年度、債券種類、券別立戶,並逐項將票樣號碼、張數記載清楚。收樣單位應在摘要欄內記載收到“票樣發單”編號;發樣單位應在摘要欄內記載下發票樣單位名稱及“票樣發單”編號。

四、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票樣,保管人因故變動,必須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由業務主管人員監交,並填制“國家債券票樣移交清單”(附式二),移交清單與票樣實物必須覈對相符。

五、要建立嚴密的票樣領、發、保管手續,防止票樣遺失、被盜。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樣遺失、被盜,應立即逐級報告上級行,同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視情節給予處理。

六、發樣單應填制“票樣發單”(附式三,一式三份),隨同票樣寄予收樣單位;收樣單位檢查無誤後,應將回單(第三聯)簽章後寄回發樣單位,粘附存根(第一聯)備查。

七、各經辦國家債券兌付和轉讓業務的單位,如發現票樣流入市場,應予沒收,並及時在沒收的票樣上註明“作廢”字樣。同時要追查來源,並將處理情況逐級報告上級行。

八、對因查驗不嚴,誤收的票樣,應根據票樣號碼等線索追查。經查如非本行經管票樣,應立即逐級上報,待查明責任後,票樣流失單位須按票樣金額將款項劃付發現行,同時對造成流失的直接責任者要進行處理。

九、收樣單位合併或撤銷時,應由發樣行將票樣收回並逐級上交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如因行政區劃變動,改變隸屬關係時,應將票樣轉移情況逐級報告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