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爲規範融資券發行、認購、轉讓和兌付等手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3-05-07

實施時間:1993-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爲規範融資券發行、認購、轉讓和兌付等手續,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認購

第二條 融資券認購分兩種方式:自願認購與計劃配購。

第三條 自願認購,由人民銀行委託資金市場辦理,全國各地金融機構均可自願購買。

第四條 計劃配購,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宏觀控制貨幣信貸總量的要求,確定發行總量,按照各地貨幣供應量增長情況,將計劃配購總量分解下達到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銀行分行組織發行。

第五條 融資券利率及浮動幅度由人民銀行總行規定。

第六條 凡自願認購(或計劃配購)的金融機構,與資金市場(或當地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領取並簽訂“認購協議書”。協議書一式四聯,第一聯由資金市場(或當地人民銀行計劃資金部門)留存,第二聯交人民銀行營業部門作爲劃款並辦理融資券交割手續的憑證,第三聯由人民銀行發行部門留存,第四聯由認購單位留存。

第三章 轉讓與抵押

第七條 融資券可以相互轉讓,轉讓時雙方自行商定價格與資金劃轉方式,並在融資券上背書。轉讓只限於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

第八條 未經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不得以融資券向人民銀行辦理貼現。

第九條 金融機構可以憑融資券辦理抵押拆借和抵押借款。

第四章 回購

第十條 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人民銀行總行可以回購融資券,回購價格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確定。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是否同意回購,應在“認購協議書”回購欄內註明。

第五章 兌付

第十二條 融資券未到期不得兌付,融資券兌付一律採取轉帳方式,不得兌付現金。

第十三條 持券人必須到融資券發行地的人民銀行或資金市場兌付。

第十四條 融資券兌付時由持券人憑融資券和協議書第三聯,到發行地人民銀行或資金市場經覈對無誤加蓋業務專用章並切角後,交人民銀行營業部門辦理兌付手續。

第十五條 融資券逾期兌付的,不計付逾期期間的利息。但可用到期融資券購買新融資券。

第六章 手續費

第十六條 資金市場辦理融資券發行的手續費,按財政部對計收手續費的統一規定執行,由人民銀行按季支付。

第七章 印製與保管

第十七條 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由各地人民銀行發行部門統一領取、調運、保管和銷燬。

第十八條 持券人的融資券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嚴防遺失。如有遺失,可以向原發售單位辦理掛失。如掛失前已造成損失,其責任由遺失人自負。

第十九條 融資券可以委託有條件的人民銀行營業部門代保管。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融資券嚴禁僞造、變造、塗改,違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地人民銀行應於旬後3日內向總行以傳真或電話方式報送“融資券發售兌付情況旬報表”。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修改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