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信貸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爲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83>146號檔案的規定,適應經濟管理體制和銀行體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銀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金融控制,調節和掌管貨幣發行,專業銀行要真正成爲經濟實體,在微觀上放開搞活,全面發揮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解決長期以來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吃“大鍋飯”的問題,落實各級銀行的經濟責任制,提高信貸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更好地支援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訂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4-10-08

實施時間:1985-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83>146號檔案的規定,適應經濟管理體制和銀行體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銀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金融控制,調節和掌管貨幣發行,專業銀行要真正成爲經濟實體,在微觀上放開搞活,全面發揮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解決長期以來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吃“大鍋飯”的問題,落實各級銀行的經濟責任制,提高信貸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更好地支援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包括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均按本辦法管理。外匯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信貸資金管理實行“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原則。

統一計劃,就是各專業銀行的人民幣信貸資金,必須全部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由人民銀行總行綜合平衡,並覈定各專業銀行信貸資金計劃和向人民銀行的借款計劃。

劃分資金,就是各專業銀行的自有資金和其他各種信貸資金,經人民銀行總行覈定給專業銀行總行後,作爲各行的營運資金,自主經營,獨立覈算。

實貸實存,就是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資金往來,改變計劃指標層層下批的管理辦法,實行上貸下存的實貸實存辦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許資金的橫向調劑,搞活資金。一個地區的資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該地區各銀行之間的相互拆借。

第四條 爲了貫徹落實上述信貸資金管理原則,各專業銀行必須建立本系統的聯行制度。

第二章 信貸資金計劃的編制與覈定

第五條 各專業銀行總行要按照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內容和表式,編制本行的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報送人民銀行總行,由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民經濟情況、全國信貸資金情況和貨幣發行計劃綜合平衡後,彙總編制國家綜合信貸計劃,報國務院審批。

第六條 地方各級專業銀行編制的年度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在報送上級行的同時,要報送同級人民銀行,並由各級人民銀行結合自身信貸資金收支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彙編本地區的綜合信貸資金收支計劃,逐級上報人民銀行總行。

第七條 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綜合信貸計劃,覈定各專業銀行總行的年度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包括分項信貸資金收支計劃和向人民銀行的借款計劃。各專業銀行總行在人民銀行總行覈定的借款計劃數額內,提出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分配的借款計劃,報送人民銀行總行,由人民銀行總行下達貸款通知書。人民銀行分行根據人民銀行總行貸款通知書的額度,按照資金需要和用款進度貸給專業銀行分行,再由專業銀行分行分配給所屬行處,作爲營運資金,存入在人民銀行開立的存款戶支用。貸款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分行和有關專業銀行分行商定。

第三章 信資資金的管理

第八條 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計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管理。

(一)對年度借款計劃和基本建設貸款計劃,按照計劃嚴格控制,未經批准,不得突破。由於經濟情況變化,需要超過年度借款計劃時,專業銀行總行必須向人民銀行總行申請追加,經批准後方可使用資金。

(二)對各項存款要力爭超額完成:對各項流動資金貸款(包括農業貸款),在不超過向人民銀行借款計劃和保證存戶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實行多存多貸。

(三)對技術改造貸款,既要搞活又不能失控,人民銀行要按照國家安排的技術改造貸款計劃進行控制。對各專業銀行總行可以按計劃指標控制,也可以將專業銀行每年增加的存款,按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比例,用於增加技術改造貸款。

改變專項技術改造貸款由銀行和主管部門聯合“戴帽”下達單項貸款指標的作法。今後銀行在資金使用中不再保留單項的“專項貸款指標”,各經濟主管部門下達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用款單位直接向當地銀行申請貸款,當地銀行根據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自主地審查決定。

(四)國家特殊需要在計劃外安排的固定資產貸款,由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安排資金,按照專業銀行的業務分工,分別分配或委託有關的專業銀行總行或透過人民銀行分行委託專業銀行發放

(五)對購買外匯額度的人民幣專項貸款,由人民銀行總行統籌安排資金,透過人民銀行分行,按照專業銀行的業務分工和用款規定,分別委託專業銀行發放。

(六)國家外匯庫存佔用的人民幣,由人民銀行提供資金,單獨開立帳戶管理。具體辦法另定。

第九條 爲了有利於各專業銀行自主經營,在信貸資金管理上,對目前相互代理的業務改爲按照自營業務處理,使信貸資金管理與會計覈算的口徑統一起來。今後少量確需委託他行辦理而又必須自行管理的業務,由雙方協商辦理。對解付僑匯業務仍按現行規定辦理。人民銀行有一部分業務要委託專業銀行辦理。

第十條 專業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應在當地人民銀行分行開立存款戶、貸款戶和臨時貸款帳戶;專業銀行分行以下的行處在人民銀行只開立存款戶。用款時一律在存款戶支付,不準透支。專業銀行資金有餘時,由分行統一歸還貸款,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分行和有關的專業銀行分行商定。

第四章 信貸資金的調劑

第十一條 爲了提高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各專業銀行的總行和分行要加強對所屬行處的資金調度,抽多補少,靈活調劑。

第十二條 人民銀行分行要積極組織地區的橫向資金調劑,解決本地區各行的臨時資金需要。人民銀行分行在保證專業銀行提取存款和計劃內所需貸款的前提下,對某個專業銀行的存款和尚未動用的貸款額度,可以臨時拆放給其他專業銀行。臨時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天。

專業銀行的基層行處在農副產品收購旺季,因收購農副產品發生資金不足時,當地人民銀行可以根據人民銀行分行和各專業銀行分行的協議,給予臨時貸款,採取“下貸上轉”的辦法。下貸後要及時上轉。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總行對地方財政存款、機關團體存款(不包括農業銀行縣城以外的處所吸收的機關團體存款)的上年存款增加數,按一定比例留給地方,由人民銀行分行安排使用,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分行決定。貸款方式,可以採取組織各專業銀行的銀團貸款,或委託有關的專業銀行發放,人民銀行按放款進度相應安排資金,並抄送有關的專業銀行總行。

第五章 繳存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條 爲了適應國家重點建設和從宏觀上進行資金調節,人民銀行必須集中掌握一定數量的信貸資金。

財政金庫存款、地方財政預算外存款、部隊存款、基本建設存款、機關團體存款(包括農業銀行縣支行及其縣城範圍內的機構吸收的機關團體存款,不包括農業銀行縣城以外的處所吸收的機關團體存款)等財政性存款,屬於人民銀行的信貸資金。這些存款業務,人民銀行分別委託專業銀行辦理,全額劃給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不得佔用。

專業銀行吸收的企業存款、儲蓄存款、農村存款和其他存款(含農業銀行縣城以外的處所吸收的機關團體存款)等一般存款,屬於專業銀行的信貸資金,但需要按照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比例繳存人民銀行,這部分資金歸人民銀行統一使用。

第十五條 專業銀行繳存存款的比例,按專業銀行這些存款的總額計算,一九八五年暫定爲百分之十。在執行中,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放鬆或收緊銀根的需要,可以調高或調低專業銀行繳存存款的比例。

第十六條 專業銀行應向人民銀行劃轉的屬於人民銀行的存款和按規定比例繳存的存款,城市分、支行(包括同城所屬部處,不含縣支行)每旬調整一次,於旬後五日內辦理;縣支行及其以下處所,每月調整一次,於月後八日內辦理。如遇最後一天爲例假日,可以順延。

調整繳存存款的金額起點爲十萬元。

調整存款的方法,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雙設機構的地區,以縣支行和城市辦事處,以及指定的行處爲單位向同級人民銀行辦理,也可以由城市分、支行彙總辦理;單設機構的地區,專業銀行代辦人民銀行帳務的,可以就地辦理繳存。沒有設定人民銀行帳務的,可由縣支行劃轉其上級行,由上級行轉向同級人民銀行辦理。如果發生欠繳,應按欠繳金額每天以萬分之二計收罰款。

第六章 對專業銀行存款和貸款利率的管理

第十七條 爲了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益,有利於各行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的存款和貸款實行不同的利率。從一九八五年起,專業銀行向人民銀行的存款利率爲月息三釐六,計劃內借款利率爲月息三釐九,臨時借款利率爲月息四釐二。在執行中,人民銀行總行根據調節資金的需要,可以調整上述利率。

專業銀行之間拆借資金的利率,可參照人民銀行規定的臨時借款利率商定。

第十八條 對貼息貸款的利差,今後實行誰安排誰貼補的原則。國家安排的貼息貸款,由中央財政貼補;人民銀行同意發放的低息貸款,由人民銀行貼補;各專業銀行浮動的低息貸款,由專業銀行自己負責。

第七章 對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的沿海港口城市以及少數民族地區的信貸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爲了支援經濟特區的發展,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經濟特區現有的信貸資金和吸收的存款,在一定時期內全部留給經濟特區使用。根據經濟特區的經濟發展,由人民銀行總行適當給經濟特區人民銀行分行增加一些資金。這些地區的專業銀行也可以在當地人民銀行開立貸款戶和存款戶。經濟特區銀行可以向區內外和國外銀行拆借資金。人民幣存款和貸款利率,可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利率。

經濟特區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和利率政策,由特區人民銀行分行制訂,並報上級行備案。

第二十條 對十四個對外開放的沿海港口城市,根據國務院批准的開發規劃,由人民銀行總行安排適量的開發性低息貸款,透過人民銀行分行委託給當地有關的專業銀行發放,並抄送專業銀行總行。

第二十一條 少數民族經濟不發達地區,上年度各專業銀行存款總額大於貸款總額的部分,從一九八五年起,可根據情況適當留一部分給地方使用。由人民銀行分行統一算帳,安排給專業銀行使用。此項資金除保證流動資金貸款外,可以在經濟效益好、能夠按期收回貸款的條件下,用於發放技術改造貸款。

人民銀行總行今後還要根據這些地區經濟發展的需要,核給一定數量的發展少數民族經濟專項貸款,由人民銀行分行委託給有關專業銀行發放,並抄送專業銀行總行。

第八章 信貸資金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分析

第二十二條 各級專業銀行必須按月、按季、按年檢查總結信貸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以及現金收支和貨幣流通情況,報送同級人民銀行。各級人民銀行要定期召開信貸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分析會議,同專業銀行一起結合國民經濟的變化情況,分析研究信貸和貨幣流通情況,掌握變化趨勢,分析經濟情況和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反映。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銀行和各級專業銀行要加強經濟調查工作,建立重點聯繫行等制度,經常研究國民經濟變化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報告,爲本地區和全國的宏觀金融決策服務。

第九章 統計制度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爲了適應經濟工作的需要和加強宏觀經濟的研究,在改革信貸資金管理體制的同時,必須相應改革銀行的統計制度。要準確、及時、完整地反映信貸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以及貨幣流通情況。反映人民銀行對專業銀行信貸資金的往來情況。爲加強信貸資金宏觀調節、爲研究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服務。

第二十五條 全國綜合性金融統計制度及報表,由人民銀行總行制訂,各專業銀行要按規定執行。專業銀行總行爲了掌握自身資金營運情況,可以制訂若干專業統計報表,並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專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統計報表,在報送上級的同時,要報送同級人民銀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專業銀行總行可制訂執行本辦法的若干具體規定,報人民銀行總行備案。

第二十八條 人民銀行系統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另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修改權屬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