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融資券管理暫行辦法

爲了增強中央銀行對信貸資金間接調控能力,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發行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3-05-07

實施時間:1993-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了增強中央銀行對信貸資金間接調控能力,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發行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融資券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爲發行人、面額固定、期限固定、到期由中國人民銀行還本付息的記名方式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融資券面額爲10萬、50萬、100萬、500萬4種;期限爲3個月、6個月、9個月。

第四條 融資券利率採取浮動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五條 融資券發售對象爲國內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

第六條 融資券認購方式爲自願認購和計劃配購兩種。

第七條 自願認購的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委託資金市場發售;計劃配購的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發售。

第八條 融資券發售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與發售對象簽定回購協議

第九條 融資券可以在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轉讓時應予背書。禁止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持有融資券。

第十條 融資券可以掛失。

第十一條 持券人可以將融資券作爲向中國人民銀行借款的抵押品。

第十二條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外,持券人不得以融資券向中國人民銀行貼現。

第十三條 融資券不得提前兌付。

第十四條 融資券到期後,持券人向人民銀行或代理髮售的資金市場辦理兌付手續。逾期兌付的不計付逾期期間的利息。

第十五條 持券人可以用到期融資券購買新發行的融資券。

第十六條 融資券不得兌付現金。

第十七條 發售融資券籌措的資金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必要時,可透過資金市場融通使用。

第十八條 融資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僞造、塗改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解釋、修改、補充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