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覈算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覈算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會計覈算辦法

爲規範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保險統籌機構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覈算,依據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結合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髮[2001]13號

頒佈時間:2001-01-16

實施時間:2001-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一、爲規範中國人民銀行系統保險統籌機構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覈算,依據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結合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各級保險統籌機構(以下簡稱“統籌機構”)經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適用本辦法。

三、基金會計的主要任務是真實、完整、及時地對基金的資產、負債、收入、支出及結餘等業務進行覈算、反映和監督。

四、基金會計組織系統分爲總行、分行(合營業管理部及總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省會城市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四級會計單位,以上各級會計單位實行獨立會計覈算。

第二章 會計覈算的基本規定

五、基金的會計覈算應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六、基金的會計覈算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七、會計覈算以人民幣“元”爲記賬單位,元以下記至分,分以下四捨五入。

八、基金會計指標要按總行統一口徑、前後期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九、基金會計覈算的內容包括:基金的籌集、基金的支付、基金的調劑和上劃、基金的轉移、基金結餘的計算和結轉,以及需要進行會計覈算的其他事項。

十、統籌機構要按以下規定運用基金會計科目:

(一)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各統籌機構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總行可根據需要增設會計科目。

(二)統籌機構在填制基金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要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十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憑證要要素齊全,內容完整,數字真實,字跡清楚。受理會計憑證要嚴格審覈。

十二、賬務組織分爲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分別設定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有關登記簿等進行覈算。

十三、記賬規則爲:

(一)賬簿要以經過審覈的會計憑證爲依據,逐筆登記,結出餘額;

(二)記賬必須經過複覈;

(三)錯賬要按《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進行改正和衝正。填制衝正傳票,需經過主管領導審查蓋章。

十四、賬務覈對分每日覈對和定期覈對,做到賬賬、賬實、賬表、賬據和內外賬覈對相符。

十五、賬簿按年度結轉,結轉餘額要前後銜接。

十六、會計賬簿的裝訂和保管按統一的會計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統籌機構要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一)統籌機構要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二)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統籌機構對外提供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辦法規定;統籌機構對基金進行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告由統籌機構自行規定。

(三)統籌機構對外提供的基金會計報表包括:基金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表。

(四)基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並報送上級統籌機構,由總行審覈彙總後報財政部。

二級會計單位的季度會計報表要於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出(電子數據15日內報達);年度會計報表要於次年2月15日前報出(電子數據2月15日內報達)。

(五)基金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爲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報出的會計報表,要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經辦人章和單位公章,並由主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十八、基金會計覈算、會計監督和內部會計管理要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執行。

十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修訂。二級會計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或做補充規定,並報總行備案。

二十、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條款,一律以本辦法爲準。

第三章 基金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102 收入戶存款

2 103 支出戶存款

3 104 財政專戶存款

4 105 結算戶存款

5 111 暫付款

6 121 債券投資

(二)負債類

7 2020 臨時借款

8 211 暫收款

(三)基金類

9 301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四)收入類

10 401 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

-1 單位繳費收入

-2 個人繳費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財政補貼收入

13 404 轉移收入

14 405 上級補助收入

15 406 下級上解收入

16 407 補繳收入

-1 單位繳費收入

-2 個人繳費收入

17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8 501 基本養老金支出

-1 離休金

-2 退休金

-3 退職金

-4 國家補貼

-5 地方補貼

19 503 喪葬撫卹補助支出

-1 喪葬撫卹補助費

-2 遺屬困難補助費

20 511 轉移支出

21 512 補助下級支出

22 513 上解上級支出

23 519 其他支出

-1 一次性支付

-2 利息支出

-3 其他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102號科目 收入戶存款

(一)本科目覈算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收入戶的款項。本科目只限總行使用。

(二)收入戶除向財政部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劃轉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收到下級統籌機構上解的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科目。

2.收到收入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3.養老保險對象(以下簡稱保險對象)從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外調入,由系統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的基金收入(含本息,下同),借記本科目,貸記“轉移收入”科目。

4.收到基金的滯納金及總行覈准的其他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5.將收入戶的款項劃入財政部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開戶銀行設定“收入戶存款日記賬”,由會計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要結出餘額。“收入戶存款日記賬”要定期與“銀行對賬單”覈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收入戶存款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編制“銀行收入戶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餘額必須按規定劃入財政專戶,劃轉後月末無餘額。

第103號科目 支出戶存款

(一)本科目覈算存入國有商業銀行支出戶的款項。本科目只限總行使用。

(二)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其核算內容如下:

1.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劃撥支出戶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下撥下級統籌機構基金,借記“補助下級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或“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4.保險對象調出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按總行規定向系統外社會保險機構轉出的基金,借記“轉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5.保險對象死亡繼承或出國定居支付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餘額(含本息,下同)和其他經總行覈准的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開戶銀行設定“支出戶存款日記賬”,由會計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要結出餘額。“支出戶存款日記賬”要定期與“銀行對賬單”覈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支出戶存款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編制“銀行支出戶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年終借方餘額,反映支出戶的款項。

第104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

(一)本科目覈算存入國有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本科目只限總行使用。

(二)財政專戶存款覈算內容如下;

1.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

2.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債券賬面價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財政補貼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補貼收入”科目。

4.借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臨時借款”科目。歸還借款本息時,按本金數,借記“臨時借款”科目,按經財政部覈准開支的利息數,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本科目。

5.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6.按規定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債券賬面價值,借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開戶銀行設定“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會計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複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要結出餘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要定期與財政部門覈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基金存款賬面結餘與財政部門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編制“財政專戶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年終借方餘額,反映財政專戶的款項。

第105號科目 結算戶存款

(一)本科目覈算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結算戶的款項。用於覈算除總行外的各級統籌機構的基金收支業務。

(二)其核算內容如下:

1.統籌機構徵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科目。

2.收到下級統籌機構上解或上級統籌機構下撥的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3.收到銀行轉來結算戶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4.保險對象從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外調入,由系統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的基金收入(含本息),借記本科目,貸記“轉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金的滯納金及總行覈准的其他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6.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借記“基本養老金支出”、“喪葬撫卹補助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7.保險對象調出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按總行規定向系統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出基金,借記“轉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8.保險對象死亡繼承或出國定居支付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餘額和其他經總行覈准的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開戶銀行設定“結算戶存款日記賬”,會計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要結出餘額。“結算戶存款日記賬”要定期與“銀行對賬單”覈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結算戶存款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編制“銀行結算戶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年終借方餘額,反映結算戶的款項。

第111號科目 暫付款

(一)本科目覈算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暫付款項。

(二)發生暫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或“結算戶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項時,借記“支出戶存款”或“結算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照對方單位設定明細賬。

(四)本科目借方餘額,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年終原則上無餘額。

第121號科目 債券投資

(一)本科目覈算總行按規定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本科目只限總行使用。

(二)按規定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債券面值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其差額記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面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國家債券的種類設定明細賬。

(四)本科目年終借方餘額,反映持有的債券面值。

第201號科目 臨時借款

(一)本科目覈算爲解決基金週轉困難而臨時借入的款項。本科目只限總行使用。

(二)借入款項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債權人設定明細賬。

(四)本科目年終貸方餘額,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

第211號科目 暫收款

(一)本科目覈算基金收支活動中形成的暫收款項。

(二)發生暫收款時,借記“收入戶存款”、“結算戶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結算戶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往來單位設定明細賬。

(四)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尚未償付的款項,年終原則上無餘額。

第301號科目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一)本科目覈算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後的滾存結餘。

(二)年終,要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補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貸方餘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補繳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基本養老金支出”、“喪葬撫卹補助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餘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金支出”、“喪葬撫卹補助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年終貸方餘額,反映歷年積存的基金結餘。

第401號科目 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

(一)本科目覈算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收到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借記“結算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設定“單位繳費收入”和“個人繳費收入”兩個明細科目。

(四)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2號科目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覈算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銀行轉來的財政專戶、收入戶、支出戶、結算戶的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結算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面值,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債券利息,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3號科目 財政補貼收入

(一)本科目覈算財政部給予的基金補貼。

(二)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4號科目 轉移收入

(一)本科目覈算保險對象由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外調入,而由系統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轉入的基金。

(二)收到系統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的基金,借記“收入戶存款”或“結算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5號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覈算由上級統籌機構補助的基金。

(二)收到上級統籌機構補助基金時,借記“結算戶存款”,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6號科目 下級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覈算自下級統籌機構上解的基金。

(二)收到下級統籌機構上解的基金,借記“收入戶存款”或“結算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下級統籌機構設定明細賬。

(四)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7號科目 補繳收入

(一)本科目覈算補繳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

(二)收到補繳以前年度基金,借記“結算戶存款”,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要設定“單位繳費收入”和“個人繳費收入”兩個明細科目。

(四)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409號科目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覈算滯納金及總行覈准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是指繳費單位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款項。

(二)收到滯納金及總行覈准的其他收入,借記“收入戶存款”或“結算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01號科目 基本養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覈算按規定支付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國家補貼和地方補貼。

(二)本科目要設定以下明細科目:

1.離休金,覈算按總行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2.退休金,覈算按總行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

3.退職金,覈算按總行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

4.國家補貼,覈算經總行覈准,按國家規定支付給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各種津補貼。

5.地方補貼,覈算經總行覈准,按地方省級政府規定支付給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各種津補貼。

(三)按規定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結算戶存款”科目。

(四)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03號科目 喪葬撫卹補助支出

(一)本科目覈算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按總行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用、一次性撫卹金及供養其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用。

(二)支付的喪葬撫卹補助費,借記本科目,貸記“結算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設定以下明細科目:

1.喪葬撫卹補助費,覈算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按總行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用、一次性撫卹金。

2.遺屬困難補助費,覈算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按總行規定支付的供養其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用。

(四)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11號科目 轉移支出

(一)本科目覈算保險對象調出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按規定向系統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出的基金。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出的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或“結算戶存款”科目。

(三)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12號科目 補助下級支出

(一)本科目覈算撥付給下級統籌機構的基金支出。

(二)撥付給下級統籌機構的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或“結算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按補助的下級統籌機構設定明細賬。

(四)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13號科目 上解上級支出

(一)本科目覈算上解上級統籌機構的基金支出。

(二)上解上級統籌機構的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結算戶存款”科目。

(三)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519號科目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覈算保險對象死亡繼承或出國定居支付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餘額和其他經總行覈准的支出;

(二)支付個人帳戶餘額或支付銀行手續費等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或“結算戶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要設定以下明細科目:

1.一次性支付,覈算保險對象死亡繼承或出國定居,按規定支付的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餘額。

2.其他,覈算其他總行覈准列支的支出。

(四)年終,要將本科目餘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四章 基金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及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及基金結存的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要根據上年末本表“年末數”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名稱和內容與上年度不相一致,要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支出戶存款”項目,反映支出戶存款餘額。本項目要根據“支出戶存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2.“財政專戶存款”項目,反映財政專戶存款餘額。本項目要根據“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3.“結算戶存款”項目,反映結算戶存款餘額。本項目要根據“結算戶存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4.“暫付款”項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暫付款項。本項目要根據“暫付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5.“債券投資”項目,反映持有的債券投資的價值。本項目要根據“債券投資”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6.“臨時借款”項目,反映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本項目要根據“臨時借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7.“暫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償付的暫收款。本項目要根據“暫收款”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8.“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項目,反映截至到本期末歷年積存的基金結餘。本項目要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期末餘額填列。

9.“基金合計”項目,反映資產減負債數額。

基金收支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年度內收入、支出及結餘情況。

(二)本表“本年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年自年初起至年末止實際發生數,“上年數”欄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本年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項目,反映收到的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項目要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2.“利息收入”項目,反映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項目要根據“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3“財政補貼收入”項目,反映收到的財政部給予基金的補貼。本項目要根據“財政補貼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4.“轉移收入”項目,反映保險對象調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由系統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轉入的基金。本項目要根據“轉移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5.“上級補助收入”項目,反映由上級統籌機構撥入的基金。本項目要根據“上級補助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在彙總報表中,爲扣除轄內調劑基金和分級撥補因素的影響,要將轄內各機構彙總後的本項目減去“補助下級支出”項目,抵減後的差額在本項目填列,反映上級統籌機構撥補轄內的基金總額。“補助下級支出”項目填列爲零。

6.“下級上解收入”項目,反映由下級統籌機構上解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本項目要根據“下級上解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在彙總報表中,爲扣除轄內調劑基金和分級上解基金因素的影響,要將轄內各機構彙總後的“上解上級支出”項目減去本項目,抵減後的差額在“上解上級支出”項目填列,反映全轄上劃基金的總額。本項目填列爲零。

7.“補繳收入”項目,反映補繳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本項目要根據“補繳收入”科目的貸方餘額填列。

8.“其他收入”項目,反映基金的滯納金及總行覈准的其他收入。本項目要根據“其他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9.“基本養老金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要由基本養老金開支的各項支出。本項目要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0.“離休金”項目,反映按總行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生活費用。本項目要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離休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1.“退休金”項目,反映按總行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費用。本項目要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退休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2.“退職金”項目,反映按總行規定支付給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本項目要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退職金”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3.“國家補貼”項目,反映經總行覈准,按國家規定支付給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各種津補貼。本項目要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國家補貼”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4.“地方補貼”項目,反映經總行覈准,按地方省級政府規定支付給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各種津補貼。本項目要根據“基本養老金支出”科目所屬“地方補貼”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5.“喪葬撫卹補助支出”項目,反映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按規定支付的喪葬補助費用、一次性撫卹金及供養其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用。本項目要根據“喪葬撫卹補助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6.“轉移支出”項目,反映保險對象調出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按規定轉給系統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本項目要根據“轉移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7.“補助下級支出”項目,反映上級統籌機構撥付給下級統籌機構的補助支出。本項目要根據“補助下級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在彙總報表中,爲扣除轄內調劑基金和分級撥補基金因素的影響,要將轄內各機構彙總後的“上級補助收入”項目減去本項目,抵減後的差額在“上級補助收入”項目填列,反映上級統籌機構撥補全轄的基金總額。本項目填列爲零。

18、“上解上級支出”項目,反映下級統籌機構上解上級統籌機構的支出。本項目要根據“上解上級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在彙總報表中,爲扣除轄內基金調劑和分級上解基金因素的影響,要將轄內各機構彙總後的本項目減去“下級上解收入”項目,抵減後的差額在本項目填列,反映全轄上解基金的總額。“下級上解收入”項目填列爲零。

19.“其他支出”項目,反映其他總行覈准開支的支出。本項目要根據“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20.“基金結餘”項目,反映基金的各項收入減各項支出後的結餘。

基金季結算表編制說明

(一)本表反映基金在年度內收入、支出及結餘情況。

(二)本表“本季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季自季初起至季末止實際發生數,“累計數”欄填列年初至本季末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報表各項指標的填列辦法同01、02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