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庫地震監測規定

四川省水庫地震監測規定

四川省水庫地震監測規定

《四川省水庫地震監測規定》經2016年4月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透過,2016年4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8號公佈。該《規定》共16條,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四川省大型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加強水庫地震監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庫地震監測,是指對水庫及其周圍地區的地震活動進行監測,對水庫水工建築物的結構在地震影響下的受力及其反應情況進行監測。

第三條 縣級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庫地震監測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下列新建水庫應當在庫區蓄水前一年建成專用地震監測臺網並保持執行:

(一)壩高100米以上或者庫容5億立方米以上的水庫;

(二)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且水庫正常蓄水區及其外延5千米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透過的水庫;

(三)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對重要城鎮、重要基礎設施造成嚴重次生災害的水庫;

(四)壩高80米以上或者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且位於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的流域開發梯級水庫。

第五條 下列新建水庫應當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並保持執行:

(一)最高水位蓄水區及其外延10千米範圍內有活動斷層透過、遭受地震破壞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大型水庫;

(二)設計地震烈度爲八度以上的一級、二級永久性水庫水工建築物。

第六條 符合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未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已建水庫,省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經過評估,認爲應當補充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的,水庫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評估意見,補充建設水庫地震監測臺網或者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

第七條 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應當由專業設計單位設計,按照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採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有關地震監測技術要求的設備和軟件,保證建設質量。

第八條 省、市(州)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或者覈准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水庫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立項申請報告時,應當按照《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徵求同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對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建設方案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設定方案的意見。

第九條 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建成並經3個月以上試執行後,水庫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第十條 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驗收合格後,水庫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報告、驗收意見報省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資金和執行經費,由水庫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水庫建設單位負責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和執行管理。具體工作可以委託專業技術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水庫地震監測數據應當實時傳送至省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

省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水庫地震監測數據、執行報告的傳送方式、內容和時限等,並將水庫地震監測數據納入地震科學數據共享範圍。

第十四條 省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水庫地震監測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

縣級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水庫建設單位建立健全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執行管理和技術管理制度,加強對從事水庫地震監測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執行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地震監測資訊的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存儲和報送應當保證質量和安全。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要求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一)未按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標準建設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設定強震動監測設施的;

(二)未採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有關地震監測技術要求的設備和軟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終止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執行的;

(四)水庫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執行的;

(五)未按規定傳送數據、報送執行報告的。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05年1月7日發佈的《四川省大型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