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

近年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快速增長,債券品種和發行主體日益多樣化,對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部分銀行存在忽視企業信用風險、盲目爲企業發債提供擔保的問題。爲有效防範企業債券發行擔保風險,保障銀行資產安全,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銀監發[2007]75號

頒佈時間:2007-10-12

實施時間:2007-10-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嚴格區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市場不同的利益主體,防止侵害存款人利益

債券市場是直接融資市場,與以銀行作爲中介的間接融資市場有本質區別。直接融資市場以企業信用爲基礎,需保護投資人利益;間接融資市場以銀行信用爲基礎,主要保護存款人利益。企業發債強調的是企業資信和還款能力,應與銀行授信嚴格區分。按照我國現行債券發行審批要求,發債企業須聘請其他獨立經濟法人依法對企業債進行擔保,擔保人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若銀行爲企業債券提供擔保,一旦債券到期不能償付,銀行將代爲承擔償付責任,這實質掩蓋了債券真實風險,以銀行信用代替或補充了企業信用。一方面,這可能引發發債企業和債券投資者雙方的道德風險,難以建立市場化定價機制,不利於培育發債主體和投資者風險意識,有悖於國家大力發展債券市場、促進直接融資的初衷。另一方面,銀行爲企業發債提供擔保,擔保費率遠低於貸款利率,而承擔的信用風險卻與貸款無異,甚至因缺乏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有效的監控措施會高於貸款風險。還要間接承擔額外的交易對手風險以及市場風險。銀行擔保保護了債券投資人利益,卻使債券市場的各類風險轉移至銀行系統,可能損害銀行股東利益和存款人資金安全。

二、充分認識企業債擔保風險,防止償債風險的跨業轉移

現階段我國債券市場尚不發達,債券發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債券發行申請、審批、債券資金運用監督、資訊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債券到期償付風險較高,各銀行應充分認識爲企業債提供擔保的風險。一是目前企業債發行市場化程度不高,中介機構發展相對滯後,部分評級公司的專業性、公信力不強,相關法律審查、會計審計的獨立性不夠,難以準確評判企業債真實風險和發揮有效監督。二是發債企業資訊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實,擔保銀行對發債企業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缺乏有效監控手段,企業一旦改變債券資金用途或發生其他影響償債能力的事件,銀行難以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如部分企業發債所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銀行擔保風險。三是個別銀行未將對客戶的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業銀行授信盡職工作指引》要求對被擔保企業進行嚴格審查,甚至存在爲維持客戶關係放鬆擔保條件要求等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三、加強債券擔保管理,健全或有負債風險問責制

以項目債爲主的企業債券,債券期限較長,一般爲5至10年,長的可達20年,多投放於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還款來源通常爲項目租金收入、經營收入,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經濟發展等因素影響較大,項目能否如期建成和按期償還債券本息均存在較大風險,銀行履行償付責任概率較高。

各銀行(公司總部)要進一步完善融資類擔保業務的授權授信制度,將該類業務審批權限上收至各銀行總行(公司總部)。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對以項目債爲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信託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其他融資性項目原則上不再出具銀行擔保;已經辦理擔保的,要採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時追加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

四、加強擔保等表外業務的授信管理,嚴格責任追究

各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將擔保等表外或有負債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准入條件,嚴格擔保審查,嚴格授權制度。對未納入授信統一額度管理的客戶,不得辦理擔保業務。對銀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債擔保業務的,或因未達到盡職要求形成風險的,銀行監管部門將嚴厲追究有關機構和責任人責任。

各銀監局要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內各銀監分局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鄉信用社;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立即將本意見轉發至各分支機構。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