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郵資票券管理的規定

郵電部關於郵資票券管理的規定

郵電部關於郵資票券管理的規定

爲了加強郵資票券的管理,確保國家郵政通信對各類郵資票券的需要,使郵票發行工作更好地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6-04-03

實施時間:1986-04-0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郵票是由郵電部代表國家發行的用作郵資憑證的有價證券。郵電部郵票發行局在郵電部領導下負責各種郵資票券的設計、印製、發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現行郵資票券的種類有:普通郵票、紀念郵票、特種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筒等。

第三條 郵資票券的發行:

(一)普通郵票、普通郵資信封、普通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筒等,郵票發行局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上報的年度申請計劃按季核發。

(二)紀念郵票、特種郵票,紀、特郵資信封、紀,特郵資明信片,郵票發行局按通信用票和集郵用票兩個渠道分發,不留庫存。

通信用票:根據各省局郵政業務量比例由郵票發行局直接向各省局配發。

集郵用票:根據集郵總公司申報的需要量計劃由郵票發行局統發給集郵總公司,由集郵總公司分發給各地郵票公司。

各省局對所屬單位也必須按通信用票、集郵用票兩個渠道下發。

第四條 郵資票券實行有償發行:

凡通信用票均收取印製費和按印製費的5%計算的管理費,由郵票發行局直接向各省局財務部門結算。

凡集郵用票均按面值的40%收取發行費、印刷費和管理費;其中小本票、郵資明信片、郵資信封等,只收取印製費和按印製費的5%計算的管理費。

各省局財務部門在收到當地銀行要求承付的通知和相關簽證單據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匯付。

第五條 通信票券必須設專人、專庫保管,通信票券的收、發、結存要建立專帳,帳和票券必須專人管理。管理人員的配備由各省局依通信票券業務管理要求和業務量確定。

第六條 通信票券入庫後,必須按郵票種類、編號、面值、數量等項目登列明細帳,按郵票編號,分圖進行管理;實物要建立卡片,隨時保持通信票券帳、卡、物相符。有關各項統計數字應按時上報。

第七條 通信郵票均按面值出售,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筒等按統一規定的售價出售,各種通信票券一經售出,不予退換,也不予兌換現金。

第八條 通信票券中紀念郵票、特種郵票的管理:

(一)各省局在收到郵票後,要按郵政業務量比例及時配發到所屬各市、縣局,除按規定留必要的資料票外,一次發完,不留庫存。下發時按圖、編號、面值填列清單。

(二)各地郵政通信部門均應在紀念郵票、特種郵票發售期限內積極出售。在郵票出售期限內,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轉入集郵部門。

(三)紀念郵票、特種郵票在郵政通信部門出售期限爲一年。郵票發行日開始出售,一律不得提前出售。

(四)紀念郵票、特種郵票出售期滿,郵政通信部門應即行停售並退繳省局統一移交省郵票公司。具體辦法由省局自行規定。

第九條 郵資票券在覈收、保管、出售過程中,如發現錯印郵票或變體郵票,必須如數退交郵票發行局,任何人不得下發、出售或自行截留購買。

第十條 郵電部和各省郵電管理局,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本規定者要進行干涉、制止,並根據其情節和後果,追究當事人和主管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現行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者,以本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