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電話號簿業務經營管理的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電話號簿業務經營管理的暫行規定

郵電部關於電話號簿業務經營管理的暫行規定

爲適應國際、國內電信業務發展和社會各方面使用電信通信的需要,加強電話號簿的經營管理,做好編印出版和發行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5-12-12

實施時間:1995-12-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適應國際、國內電信業務發展和社會各方面使用電信通信的需要,加強電話號簿的經營管理,做好編印出版和發行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話號簿是廣大用戶查找電話號碼,使用電信通信的工具書,是溝通社會各方面互相聯繫的橋樑,是銷售商品和聯繫購物的指南,同時還可爲用戶提供其它資訊服務,促進經濟發展。及時地編印準確、適用的電話號簿是電信通信部門改善經營管理,做好通信服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三條 電話號碼是國家的資訊資源,由國家通信主管部門管理。編印電話號簿是電信通信部門的基本業務之一,必須納入主業管理,不得與其他單位及外商合資或合作經營。公開向社會提供的電話號簿必須統一由電信通信部門的電話號簿公司或相關局的電信營業部門(以下統稱號簿編印單位)負責編印和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編印和經營電話號簿。供單位內部使用的電話號簿或電話號碼錶,可以由相關單位自行編印,但不得公開出版發行。電信通信部門不得向非號簿編印單位提供電話號碼資料。國內電話號簿不準到國外或境外地區印刷。

第四條 從事電話號簿工作的人員必須樹立正確的指導思想。電話號簿應該爲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服務,千方百計地方便用戶。在經營上不要以盈利爲主要目的。號簿工作與全國電信通信網的接通率緊密相關,所有從業人員都必須克盡職責,通力協作,編好號簿,要爲提高電信通信網的執行效益作出貢獻。

第二章 機構設定和職責範圍

第五條 中國電話號簿公司是郵電部電信總局的直屬單位,代表電信總局行使對全國電話號簿業務技術的管理職能。主要職責爲:負責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話號簿業務技術管理的業務領導;制定號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業務交流和業務培訓;負責全國性電話號簿的編印和經營管理;承擔招攬全國電話號簿的國內外廣告業務;代辦全國各地電話號簿對國外的業務聯繫和對國外的銷售業務。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號簿公司是省(區、市)郵電管理局的直屬單位,代表省(區、市)郵電管理局行使對全省(區、市)電話號簿業務技術的管理職能,業務上歸中國電話號簿公司及省(區、市)局雙重領導,並由省(區、市)局的相關處室歸口管理。主要職責爲:負責對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話號簿業務技術管理的業務領導;根據上級的有關管理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業務交流和業務培訓;負責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和各市、地、縣局電話號簿的編印和經營管理,承擔招攬號簿廣告業務。

第七條 各市、地、縣局電話號簿編印資料的管理工作由電信營業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也可根據需要成立專門機構。

第八條 電信營業部門及號簿編印單位有責任向上一級號簿編印單位提供電話號簿編印的數據資料。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應加強對號簿工作的領導。首先要充實省(區、市)號簿公司的人員,並建立和健全計算機管理系統,採用新技術,使其能履行編印全省(區、市)內各局的電話號簿和對各局實行業務領導的職能。對其他各局也應根據電話網的大小和實際業務需要,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做到從上到下都有專人負責號簿工作。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條 已註冊成立的電話號簿公司,應嚴格執行公司法,完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覈算。在經營管理及經濟活動中公司享有自主權,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覈算單位。

第十一條 電話號簿的經濟效益主要依靠在號簿上開發和招登各種類型的業務廣告及其他多種特殊服務項目,特別是要大力發展刊有各種分類廣告的黃頁電話號簿業務。電話號簿編印單位要在編好電話號簿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業務宣傳,擴大電話號簿黃頁分類廣告的知名度,充分利用電話號簿這個媒介發展業務,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發展和社會資訊交流服務,努力提高電話號簿的經濟效益。

第十二條 在電話號簿經營活動中,各號簿編印單位之間要加強業務聯繫,開展互相代招代辦各種廣告業務,並參照廣告法規的有關規定,互相支付代理費。同時,也可以互相代銷號簿。電信營業部門及號簿編印單位向上一級號簿編印單位提供電話號簿編印數據資料,上一級單位應按規定付給承辦單位及經辦人員適當的報酬,實行有償服務,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第十三條 爲了適應社會各界用戶查找電話號碼,使用電信通信的需要,由各地方編印出版的當地號簿,必須登全單位用戶中的主戶名電話號碼,並增加分戶名電話號碼的刊登數量。全國性和全省(區)性電話號簿,要充分注意刊登面和適用性,不要漏登重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長途業務量較大的用戶電話號碼。用戶在電話號簿上刊登普通字型列名和電話號碼,不論白頁,黃頁,一律免收費用。如有特殊要求,如戶名放大,套紅,以及刊登其他特殊服務項目等,按廣告處理,納費刊登。住宅電話是否刊登電話號簿應本着用戶自願的原則,但要加強宣傳,鼓勵用戶刊登電話號簿。如用戶要求不登電話號碼,不論單位或個人均免收特殊處理費。

第十四條 電話號簿印刷、發行、管理等運營成本費用的主要來源應該是廣告費的收入。在廣告費收入尚不能衝抵運營支出時,各電信營業部門可以以購買號簿的形式補貼部分號簿成本。購買量作如下要求:在實現號簿三年目標中分年實施目標前提下,購買數量1996年爲發行量的20%,1997年爲發行量的15%,1998年爲發行量的10%。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但最終要做到收支平衡,並有適當的盈利。電話號簿的印刷成本應包括:紙張費、製版印刷費、業務宣傳費、發行費、管理費等。

第十五條 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做到向用戶免費贈送電話號簿。

第十六條 電話號簿應該在郵電部門內部互相交換,以交流經驗,不斷提高編印質量。電話號簿出版後,除報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考覈外,應同時寄送國家圖書館。

第十七條 中國電話號簿公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話號簿公司及各市、地、縣局,在電話號簿的經營管理上應建立反映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的考覈指標體系。主要考覈指標爲:

(一)刊登率 刊登號碼數與電話主線用戶數之比;

(二)準確率 差錯數與刊登號碼數之比;

(三)發行率 號簿發行數與乙種電話主線用戶數之比;

(四)免費贈送率 免費贈送數與電話主線用戶數之比。

第四章 號簿編印要求

第十八條 電話號簿的版本種類分爲全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市(縣)三種。如有需要,黃頁、白頁及住宅電話可以單出號簿。已建成本地電話網的地、市、縣,如需要編印本地電話網號簿的,不再重複編印本地電話網所屬的地、市、縣電話號簿。本市電話號簿以刊登當地電話網的用戶號碼爲限,不得列名刊登其他省(市、區)和地、市、縣用戶的電話號碼。

第十九條 爲便利少數民族地區的用戶使用,在少數民族地區的電信通信部門,可分別編印或合刊編印當地民族文字和漢族文字的電話號簿。

第二十條 爲適應社會各界用戶的需要,各號簿編印單位應負責編印出版移動電話、無線尋呼、電報掛號、用戶電報、用戶傳真等綜合性或專業性號簿;也可以編印出版爲各行業服務的以電話號碼內容爲主,包括有關行業的業務經營範圍,商品資訊及其它內容等在內的電話號簿。

第二十一條 編印電話號簿應嚴格掌握刊登範圍,做好保密工作。

(一)下列用戶的電話號碼原則上不在電話號簿上刊登:

各黨政領導機關的司局廳級以上領導幹部辦公和住宅電話;

軍事機關、部隊、戰備倉庫及國防保密工礦的電話號碼;

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和國家安全部門、公安部門不能對外公開的電話號碼。

如因工作需要,用戶要求在電話號簿上刊登電話號碼的,可根據用戶來函,辦理手續,予以刊登。

(二)黨政專用電話局的用戶電話號碼,一律不在公開發行的普通電話號簿上刊登。由專用電話局負責編印的專用電話號簿,只供內部使用,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

(三)除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個人的電話號碼,原則上均應在電話號簿上刊登。對少數用戶要求不在電話號簿上刊登電話號碼的,電信通信部門可予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單位用戶設定的用戶交換機,有自動連選功能的入中繼只刊登代表(引示)號碼,沒有連選功能的入中繼全部刊登。

第二十三條 電話號簿刊登的用戶電話號碼必須經過覈實,保證準確無誤。如果發生差錯,屬於編印單位工作失誤的,編印單位應向用戶說明情況,進行道歉。如果已收取費用,可以退回;或者在下一期給予免費刊登。除此以外,不作其他賠償。

第二十四條 電話號簿的開本要做到規範化,方便用戶使用。全國、全省以及省會(直轄市)和沿海開放城市的電話號簿採用大16開本,一般地、縣可採用標準16開本,由各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五條 省會、直轄市及沿海開放城市的電話號簿要求每年編印一次。暫時做不到的要報上級批准,但最長也不得超過十五個月。一般地縣城市的電話號簿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編印週期。由中國電話號簿公司和各省號簿公司分別負責編印的全國性和全省性電話號簿可根據具體情況不定期編印出版。

第五章 計算機管理

第二十六條 號簿工作的計算機管理應立足於高起點,符合全網完整性、統一性和先進性的要求。要採用新技術,使電話號簿編印資料的管理、編輯、製作、排版等工作實現計算機化。

第二十七條 中國電話號簿公司應根據當前業務的需要和今後的發展方向,制定全國統一的技術標準、軟件版本、數據庫要求、設備配製標準、網路規程、數據格式以及其它必須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爲實現號簿工作計算機管理及全國聯網作好技術準備。

第二十八條 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做到由省(區、直轄市)號簿公司統一負責本省(區、市)內各地、市、縣號簿編印資料的管理和號簿的編印出版工作。大中城市應根據統一的技術規範,首先建立號簿數據專用系統,並與市話營業計算機管理系統聯網,實行數據共享。要加強日常動態管理,及時掌握用戶號碼資訊的變動情況,保證號簿編印資料數據與營業部門號碼資訊的一致性。

第二十九條 在條件具備時,全國電話號簿計算機管理系統要實現聯網。條件已成熟的省(區、市)可首先實現省(區、市)內的聯網;暫不具備聯網條件的,要按照統一的數據格式,分別向中國電話號簿公司和省(區、市)號簿公司提供數據軟盤。

第六章 號簿主要內容

第三十條 地方電話號簿內一般應有下列主要內容:

(一)編印說明和目錄。

(二)急用電話號碼:如火警、匪警、醫療急救、水電和煤氣急修等(應與相關單位商妥後刊登)。

(三)業務電話號碼:包括障礙臺、查號臺、報時臺、長途電話(包括國內和國際)記錄臺、查詢臺以及電信營業單位有關電話號碼等。

(四)已開放長途直撥電話城市的長途區號,國際電話通達國家和地區的代碼。

(五)諮詢郵電業務的電話號碼或地址。

(六)郵電業務宣傳:如郵政、電報、長話、移動通信、數據通信的業務種類和其他各種新業務項目,以及使用方法、簡明價目、用戶須知等。

(七)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舉報(監督)電話號碼和熱線電話號碼(根據相關單位的要求予以刊登)。

(八)用戶電話號碼索引。查號索引表應便於用戶查找使用。如採用根據用戶業務性質按行業分類編排方式的,應有用戶分類檢目表;如採用按用戶名稱字頭筆畫順序編排方式的,應有用戶筆畫檢字表。

(九)電話號簿正文應刊登用戶名稱,電話號碼和簡要地址,並按用戶性質分類或戶名字頭順序編排。

(十)電話號簿內可以刊登國內外各種廣告,廣告內容和招登手續必須符合國家廣告法及有關規定;號簿內還可以開辦其他服務項目。電話號簿封面不刊登商業廣告。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一條 號簿編印單位在編印號簿過程中必須精心編排,認真核對,保證號簿的編印質量。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地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部電信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