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科教方面簡政放權的幾點意見

衛生部關於科教方面簡政放權的幾點意見

衛生部關於科教方面簡政放權的幾點意見

爲適應部直屬單位改革工作的需要,更好地發揮各單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多出人才,多出成果,經研究決定,今後衛生部對各直屬單位在科研和教育管理上擴大自主權,實行宏觀控制,微觀放活,在抓大事、議本行、管全局上下功夫。爲此,現提出科教方面實行簡政放權的具體意見如下,請參照試行。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4-10-16

實施時間:1984-10-1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在教學管理上,衛生部負責辦學標準、專業設定、招生計劃、學制、組織編寫推薦教材和教學質量的評價。在科研管理上,衛生部負責根據國家計委、科委的要求制定醫藥衛生科研規劃與總計劃下的國家攻關項目、部攻關項目和部重點課題,並實行同行評議,擇優支援。同時,管理髮明、專利、自然科學獎以及部級科技成果獎。

二、擴大院校辦學的自主權。在完成國家下達的指令性招生計劃和保證不斷提高培養人才質量的前提下,允許適當接受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的委託,培養本、專科生和研究生(按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高等學校接受委託培養學生的試行辦法》執行);可以辦各種進修班;可以與委託單位聯合採取多種形式辦學(涉及學歷和畢業生分配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教學過程由學校自己掌握。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自行確定教學計劃和課程設定,自編自選教材和教學大綱,自行制訂考試製度和考試方法。

三、擴大科研單位的自主權。在積極完成國家、部級攻關項目和部重點課題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委託科研任務和參加聯合開發,可以自行決定協作單位,自行組織鑑定(評審)、獎勵成果。

四、擴大研究生管理自主權。已經有權招收研究生的單位,增列新的研究生招生學科、專業,由招生單位根據招生條件和實際情況審批,報衛生部備案,新增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數字應在衛生部分配的招生計劃數字內安排。已獲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開辦研究生班,招生對象爲在職人員,又能自行解決培養經費的,由學校審批確定,報衛生部列入計劃,報教育部備案,研究生班的畢業生分配,由各辦班單位負責。博士研究生申請博士論文答辯,由所在單位審批,報衛生部備案。

五、根據衛生部覈定的編制和事業經費,按照精簡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各單位可以決定本單位的部、系、處、附設性研究所(室)一級機構的設立、撤銷(附屬中等專業學校除外)和幹部任免。可以自行聘請名譽教授(研究員)、客座教授(研究員)和批准國外聘請本單位的科學家擔任各種學術職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按照限額審批副教授、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以及相應技術職稱。

六、各單位教育、科研經費的使用按(84)衛計字第226號文《關於進一步擴大直屬單位財務、基建、物資自主權的暫行辦法》執行;對外技術交流的審批權按(84)衛外字第369號文《關於簡化部分外事手續的暫行辦法》執行。

七、今後各直屬單位凡根據衛生部下發的各項擴大自主權的辦法以及當地有關改革的規定製訂的改革方案,可不再報批,報部備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