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

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

稅務稽查案源管理辦法(試行)

稅務稽查是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

頒佈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6-05-19

實施時間:2016-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稅務稽查質效,推進稅務稽查體制機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及省、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稅務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源(以下統稱案源)即稅收違法案件的來源,是指經過收集、分析、判斷、處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爲的相關數據、資訊和線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稅務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按照規定程序,對各類涉稅數據、資訊和線索進行收集、處理、立案、反饋的管理過程。

案源管理的具體流程主要包括:案源資訊的收集、案源的分類處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處理結果的使用。

第五條 案源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風險導向、統籌協調、分類分級、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稅務局應當以風險管理爲導向,以稅收大數據爲支撐,以風險推送、外部轉辦、稽查自選爲重點,以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爲爲目標,注重處理結果的分析反饋和增值使用,形成風險閉環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第七條 案源由稽查局歸口管理。

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案源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下級稽查局確定的案源屬於上級稽查局重點稽查對象名錄範圍的,應當報上級稽查局審批。

實施案源集中管理的地區,由上級稽查局審批確定下級稽查局選取的案源。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不斷提高案源管理資訊化水平,高效採集、有效整合稅收徵管數據與社會公共數據,保障案源資訊的及時性、有效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加強案源管理工作的聯繫與協作,建立健全國稅、地稅案源管理合作機制,實現涉稅數據、資訊和線索共建共享、互聯互通。

第二章 案源資訊

第十條案源資訊是指稅務局在稅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關單位、部門或者個人提供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稅收數據、資訊和違法行爲線索。

第十一條 案源資訊的內容具體包括:

(一)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稅收數據和資訊,以及稅務局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形成的稅務登記、發票使用、稅收優惠、資格認定、出口退稅、企業財務報表等涉稅數據和資訊;

(二)稅務局風險管理等部門在風險分析和識別工作中發現並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資訊;

(三)上級黨委、政府、紀檢監察等單位和上級稅務機關(以下統稱上級機關)透過督辦函、交辦函等形式下發的督辦、交辦任務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四)檢舉人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五)受託協查事項形成的稅收違法線索;

(六)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

(七)專項情報交換、自動情報交換和自發情報交換等過程中形成的國際稅收情報資訊;

(八)稽查局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案件線索、處理處罰等稅務稽查數據;

(九)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享的涉稅資訊以及稅務局收集的社會公共資訊等第三方資訊;

(十)其他涉稅數據、資訊和稅收違法線索。

第十二條 稽查局應當拓展資訊來源渠道,按規定收集和整理案源資訊。

(一)稽查局案源部門(以下簡稱案源部門)負責以下事項:

1.接收風險管理等部門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資訊,稅務局內、外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並確認案源資訊來源部門的工作和時限要求;

2.接收督辦、交辦線索,並明確督辦、交辦事項的工作和時限要求;

3.收集和整理納稅人自行申報資訊、稅收管理數據、稅務稽查數據、國際稅收情報資訊和第三方資訊等涉稅數據、資訊,並按照稽查任務和計劃,提取選案所需的案源資訊。

(二)稽查局舉報受理部門(以下簡稱舉報受理部門)負責接收書信、來訪、互聯網、傳真等形式的檢舉線索。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專崗負責接收的電話形式的檢舉線索,應填制舉報工單後移交舉報受理部門進一步處理。

(三)稽查局協查部門(以下簡稱協查部門)負責接收協查資訊管理系統發函、不透過協查系統發起的紙質發函、實地協查等形式的協查線索,並按照《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的內容登記案源資訊。

第十三條 案源資訊以納稅人識別號爲標識,一戶一檔建立案源資訊檔案。案源資訊檔案包括基本資訊、分類資訊、異常資訊、共享資訊和必要的資訊標識等。

第十四條稽查局應當對案源資訊進行分類處理,建立案源資訊庫;同時按照隨機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資訊檔案中分級標識重點稽查對象,作爲建立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重要資訊來源。

第三章 案源類型

第十五條 根據案源資訊的來源不同,將案源分爲九種類型: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據風險管理等部門按照風險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資訊分析選取的案源;

(二)督辦案源,是指根據上級機關以督辦函等形式下達的,有明確工作和時限要求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三)交辦案源,是指根據上級機關以交辦函等形式交辦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據上級稅務局安排的隨機抽查計劃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資訊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五)自選案源,是指根據本級稅務局制定的隨機抽查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資訊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六)檢舉案源,是指對檢舉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七)協查案源,是指對協查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八)轉辦案源,是指對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九)其他案源,是指對稅務稽查部門自行收集或者稅務局內、外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其他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第十六條 督辦案源、交辦案源、轉辦案源、檢舉案源和協查案源由於來源渠道特殊,統稱爲特殊案源。

對特殊案源應當由稽查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案源處理

第十七條案源處理是指案源部門對收集的案源資訊進行識別和判斷,根據案源類型、納稅人狀態、線索清晰程度、稅收風險等級等因素,進行退回或者補正、移交稅務局相關部門、暫存待查、調查覈實(包括協查)、立案檢查等分類處理的過程。

第十八條 案源部門對案源資訊進行識別判斷,提出擬處理意見,填寫《稅務稽查案源審批表》(見附件1),經稽查局負責人批准後處理。

第十九條推送和轉辦的案源資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門製作《案源資訊退回(補正)函》(見附件2),退回資訊來源部門或者要求資訊來源部門補充資料:

(一)納稅人不屬於管轄範圍,納稅人狀態爲非正常或者註銷的,可以作退回處理;

(二)案源資訊數據有誤、未提供必要數據資料或者其他導致無法進一步處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處理或者要求補充資料;

(三)稅收違法線索不清晰或者資料不完整,要求補充資料不能補充資料的,可以作退回處理;

(四)其他需要退回資訊來源部門或者要求補充資料的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門製作《轉辦函》,移交稅務局相關部門處理:

(一)檢舉、轉辦等案源資訊涉及發票違法等事項,透過日常稅務管理能夠糾正的,經稅務局負責人批准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二)協查事項需要提供納稅人查無此戶、非正常、註銷等狀態證明或者提取徵管資料、鑑定發票等事項,經稽查局負責人批准移交相關部門配合取證;

(三)案源資訊涉及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經稅務局負責人批准移交反避稅部門處理;

(四)其他需要移交相關部門配合工作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暫存待查處理:

(一)納稅人狀態爲非正常或者註銷的督辦、交辦案源資訊,經督辦、交辦部門同意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二)納稅人狀態爲非正常、註銷或者稅收違法線索不清晰的檢舉案源資訊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三)納稅人走逃而無法開展檢查的可以作暫存待查處理;

(四)其他不宜開展檢查又無法退回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案源,經稽查局負責人批准進行調查覈實(包括協查):

(一)督辦、交辦的工作任務只涉及協助取證等事項,透過調查覈實(包括協查)可以完成,經督辦、交辦部門同意的;

(二)檢舉案源資訊線索較明確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舉報受理部門認爲需要透過調查覈實(包括協查)確認的;

(三)協查案源資訊不符合《稅收違法案件發票協查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直接立案條件的,應當根據協查要求及時安排調查覈實(包括協查);

(四)其他特殊案源資訊,存在一定疑點線索但缺少必要證明資料,需要透過進一步調查覈實(包括協查)確認的;

需要調查覈實(包括協查)的,應由案源部門或者舉報受理部門或者協查部門製作《稅務稽查調查覈實(包括協查)任務通知書》(見附件3),轉送稽查局檢查部門(以下簡稱檢查部門),檢查部門製作《稅務檢查通知書(檢通二)》進行調查覈實(包括協查)。檢查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根據調查覈實結果製作《稅務稽查調查覈實(包括協查)報告》(見附件4)反饋安排調查覈實(包括協查)任務的部門。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爲需要立案檢查的案源:

(一)督辦、交辦事項明確要求立案檢查的案源;

(二)案源部門接收並確認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資訊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務和計劃要求安排和自選的案源;

(三)舉報受理部門受理的檢舉內容詳細、線索清楚的案源;

(四)協查部門接收的協查案源資訊涉及的納稅人狀態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託方已開具《已證實虛開通知單》並提供相關證據的;委託方提供的證據資料能夠證明協查對象存在稅收違法嫌疑的;協查證實協查對象存在稅收違法行爲的;

(五)轉辦案源涉及的納稅人狀態正常,且稅收違法線索清晰的案源;

(六)經過調查覈實(包括協查)發現納稅人存在稅收違法行爲的案源;

(七)其他經過識別判斷後應當立案的案源;

(八)上級稽查局要求立案檢查的案源。

第五章 案源分配

第二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建立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制度,負責重點稽查對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銷的審批,並制定集體審議案源的標準。

對達到集體審議標準的重點稽查對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銷案源的審批,由稽查局負責人主持召開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稽查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蔘加。

第二十五條 需要立案檢查的案源,由案源部門製作《稅務稽查立案審批表》,經稽查局負責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審議決定立案。

同一批次立案戶數較多的,可附《稅務稽查案源清冊》(見附件5)。

第二十六條 案源立案的優先原則:

(一)督辦案源優先於其他案源;

(二)重要或者緊急的案源,優先於一般案源;

(三)實名檢舉案源優先於匿名檢舉案源。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稅、地稅共同管轄的案源,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共同立案:

(一)上級機關要求開展聯合稽查的;

(二)共同管轄的重點稽查對象;

(三)透過聯合隨機抽查選取的;

(四)共同獲得具體稅收違法線索的;

(五)除以上情形之外,經國稅、地稅協商一致,需要共同立案的。

第二十八條 案源部門對立案的案源,應當合理地分配到檢查部門,實施檢查。

(一)稽查層級與管理對象相匹配。對納入全國、省級和市級重點稽查對象名錄庫的案源,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稅務局稽查局分別組織或者實施檢查。

(二)執法主體與案件性質相匹配。按照案源的涉稅違法數額大小、情節輕重、案情複雜程度、涉案地區多少、社會影響情況等因素,分別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市、縣稅務局稽查局組織或者實施檢查。

本級稽查局查處確有困難的案源,可以報請上級稽查局督辦。上級機關下發的督辦案源未經批准,本級稽查局不得轉給下級稽查局查處。

(三)稽查力量與檢查任務相匹配。案情複雜的案源可以採取“項目式管理、團隊化作業”的形式組織檢查。

(四)辦案能力與案源特點相匹配。根據案源所屬行業和稅收違法類型等特點,合理搭配檢查人員力量或者採取競標等形式選派檢查人員。

第二十九條案源分配計劃經批准後,案源部門製作《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附《稅務稽查項目書》,列明檢查所屬期、檢查疑點、檢查時限和要求等內容,連同相關資料一併移交檢查部門。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撤銷案源的部門填寫《稅務稽查案源撤銷審批表》(見附件6),經稽查局負責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體審議會議決定,可以撤銷案源:

(一)案源登記有誤或者案源重複的;

(二)多個部門同時入戶,經所屬稅務局負責人決定稽查局停止實施檢查的;

(三)不符合上級政策規定或者上級機關要求撤銷案源的。

第六章 結果使用

第三十一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風險管理要求,對案源處理結果進行跟蹤反饋和統計分析,實現案源閉環管理。

第三十二條 稽查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案源處理結果填寫《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見附件7),歸集到案源部門。

(一)未立案的,由案源部門記錄未立案理由;

(二)中止、終結檢查的,由檢查部門反饋並附階段性檢查情況和中止、終結理由;

(三)中止、終結執行的,由執行部門反饋並附中止、終結理由、《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資料;

(四)執行完畢的,由執行部門反饋並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收繳款書》及相關資料。

第三十三條 案源部門接到案源處理結果,應當及時處理,並填寫《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

(一)推送案源,按照風險管理工作流程的要求向風險管理等部門反饋處理結果,對於高風險應對任務中反映出的行業性、地域性或者特定類型納稅人的共性稅收風險特徵,及時提交風險管理等部門;

(二)督辦案源、交辦案源和轉辦案源,根據案源來源部門要求就需覈實的稅收違法線索檢查情況進行反饋;

(三)自選案源和安排案源,彙總檢查情況並定期上報稽查局負責人;

(四)檢舉案源和協查案源,將檢查情況反饋給舉報受理部門或者協查部門,由舉報受理部門或者協查部門反饋給實名檢舉人或者協查委託方。

第三十四條 按反饋對象的不同,《案源處理結果反饋單》的審批要求如下:

(一)反饋稽查局相關部門、實名檢舉人和協查委託方的,分別由案源部門、舉報受理部門和協查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反饋稅務局其他部門的,由稽查局負責人批准;

(三)反饋稅務局外部單位的,由稅務局負責人批准。

第三十五條 稽查局未立案檢查的推送案源,反饋後推送部門仍認爲需要立案檢查的,經稅務局負責人批准,由稽查局按交辦案源程序立案檢查。

第三十六條 確因案情複雜無法按期查結反饋的,應當向資訊來源部門說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案源部門負責按照年度工作任務和計劃的要求,從案源資訊的收集、案源的分類處理和立案分配、案源處理結果的使用等方面,對立案檢查案源的分佈區域、所屬行業、企業規模、經濟性質、稅收違法類型、查補入庫稅額等情況定期進行統計分析。

第三十八條 稽查局要透過對稽查結果的統計分析和典型案例剖析,查找稅收管理薄弱環節,並就完善稅收政策和加強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案源管理工作適用保密條款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機關係統保密工作規則》《稅收違法行爲檢舉管理辦法》《稅務稽查案件協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局負責人,是指稅務局局長或者經稅務局局長授權的稅務局領導。

本辦法所稱稽查局負責人,是指稽查局局長或者經稽查局局長授權的稽查局領導。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