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旨在規範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和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由財政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18年12月29日製定印發,共十六條 ,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財政部,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文       號:財農[2018]174號

頒佈時間:2018-12-29

實施時間:2019-03-01

時 效  性:尚未生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爲規範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等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和三峽水庫庫區基金。

第三條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是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和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移民管理機構)對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開展的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運用等全過程績效管理工作。其中:績效目標分爲整體績效目標和區域績效目標。

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權責統一、公平公正、程序規範的原則進行。

列入中央部門預算的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按照部門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工作。

(一)財政部。負責績效管理的總體組織和指導工作。審覈績效目標;指導、督促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確定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的重點及具體組織方式;確定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方式;指導地方財政部門績效管理工作。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二)水利部。負責績效管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設定整體績效目標;審覈區域績效目標和績效評價材料;督促落實績效目標;具體組織開展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工作;研究提出中央對省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指導地方移民管理機構績效管理工作。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協同負責績效管理的總體組織和指導工作。參與省級區域績效目標審覈和績效評價工作;參與確定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方式。

(四)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績效管理總體工作。對本地區績效目標設定和分解下達以及彙總後的本地區績效目標進行復核;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評價和績效目標執行監控;複覈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結果;確定本地區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方式,督促對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五)地方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績效管理具體工作。設定、分解下達本地區績效目標,審覈彙總本地區績效目標;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提出本地區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建議,及時組織整改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

第五條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應當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應當清晰反映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並對相應的績效指標細化、量化,以定量指標爲主、定性指標爲輔。

整體績效目標由水利部設定並提交財政部。區域績效目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移民管理機構審覈彙總、經同級財政部門複覈並徵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財政部和水利部,同時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六條水利部從完整性、相關性、適當性及可行性等方面對各省區域績效目標進行復核,彙總形成整體績效目標並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移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備案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和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區域績效目標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按《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有關規定執行。無充足理由調整區域績效目標的,財政部、水利部不予認定。

第七條預算執行中,地方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對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和資金執行狀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推動績效目標如期實現。財政部和水利部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工作。

第八條省級移民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市、縣移民管理機構對照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彙總形成本省績效自評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複覈並徵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將本省績效自評報告報送財政部、水利部,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地方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和財政部門對本級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縣的自評材料留存省級移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備查。

第九條 績效自評報告主要包括:

(一)項目安排和資金使用基本情況;

(二)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三)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

(四)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五)評價結論;

(六)相關建議和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績效評價依據主要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相關行業標準及技術規範等;

(二)已備案的績效目標;

(三)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相關規劃、實施方案,項目前期工作檔案,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資料和數據等;

(四)年度預算下達檔案、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年度決算報告;

(五)截至評價時,已形成的驗收、審計、決算、監測評估、統計、監督檢查、工作總結等報告;

(六)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檔案、會議紀要等;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績效評價原則上以年度爲週期開展,根據工作需要,可開展一定實施期的績效評價。財政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各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組織開展本地區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工作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實施。各省可根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等相關規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列支相關績效評價費用。

第十二條績效評價結果採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評分實行百分制,滿分爲100分。根據得分情況將評價結果劃分爲四個等級:考覈得分90分(含)以上爲優,80分(含)-90分爲良,60分(含)-80分爲中,60分以下爲差。

第十三條績效評價結果採取適當形式通報各省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以及專員辦。績效評價結果作爲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的重要分配因素,與資金分配結果掛鉤,並作爲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管理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績效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抄報財政部、水利部,抄送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目標申報表

2.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自評表

3.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績效評價指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