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司復華僑及外籍人辦理在華遺產繼承手續事

外交部領事司復華僑及外籍人辦理在華遺產繼承手續事

外交部領事司復華僑及外籍人辦理在華遺產繼承手續事

關於華僑、外籍人繼承在華遺產須提供何種證件、辦理何種手續以及在何處辦理事,現答覆如下。

頒佈單位:外交部

文       號:[1980]領二字第421號

頒佈時間:1980-09-12

實施時間:1980-09-1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凡申請繼承在華遺產的華僑和外籍人,均須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請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和他與在華關係人的親屬關係。該公證書須經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的辦理認證的其他官方機構和我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二、申請人可持上述經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書(如有遺囑,連同遺囑)親自來華向遺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手續。公證部門對有關證件審覈後,如認爲符合我國關於遺產繼承的現行規定,將發給繼承權證明書。申請人可憑此到遺產管理部門(如房管局、銀行等)辦理具體繼承事項。

三、如需要公證的主要事實發生在我國內,繼承人也可以向我國有關地方公證機關申請公證,由公證機關核發繼承權證明書。

四、申請人如不能親自來華者,可委託其在華親友代爲辦理;在華無親友的,可委託財產所在地的法律顧問處推薦律師代爲辦理。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須加辦委託書。委託書除包括受託人的姓名、住址等內容外,還應說明受託人的權限。委託書同樣須辦理(一)項中所說的認證手續。

五、在遺產繼承發生糾紛時,申請人須向遺產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法院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