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檢查井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檢查井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檢查井管理辦法

爲確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保證公衆人身和財產安全,使城市道路檢查井管理更科學、更規範,根據《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確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保證公衆人身和財產安全,使城市道路檢查井管理更科學、更規範,根據《齊齊哈爾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檢查井是指依附於城市道路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照明、電力、通信、數字電視、交通信號、消防等城市地下基礎設施的各類檢查井,包括閥門井、碰頭井、排氣井、觀察井、污雨水井和用於清掏、清淤、維修的作業井。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檢查井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城市道路檢查井的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公安、規劃、水務、房管、文化廣電、城市管理等部門及電力、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道路檢查井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道路檢查井建設單位應按照城市道路檢查井規劃要求組織施工,嚴禁擅自變更城市道路檢查井規劃。

第五條 城市道路檢查井施工設計標準應符合國家技術規範。井蓋、井圈、井篦子及預製鋼筋混凝土等檢查井配套設施必須選配合格產品。

第六條 在城市道路改造時,由城市道路檢查井權屬單位按城市道路改造要求對原有檢查井進行更新及改造。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城市道路改造結束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相關單位對城市道路檢查井建設進行專項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條 城市道路檢查井日常巡視檢查、維修養護、安全管理等工作由檢查井權屬單位負責。

檢查井進入道路的井蓋、井圈重量不應小於135kg,井蓋上應設定專用標識,標註使用功能、權屬單位等。嚴禁井蓋竄用、混用,不得使用沒有標識或標識不清的井蓋。

檢查井權屬單位應建立檔案,實時更新,並將相關資料報送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對檢查井檔案進行綜合統計,建立檢查井數據庫,使檢查井管理科學化、規範化。

第九條 檢查井權屬單位應加強對檢查井的日常巡查和維護,發現井蓋缺損、丟失,井座鬆動,井位凹陷、凸起等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立即採取安全防護、警示措施。

發現井蓋缺損、丟失的應在4小時內完成修補,井座鬆動、井位凹陷、凸起的應在24小時內完成修復。維修作業時應設定防護圍欄,完成後及時清理現場。

權屬單位應及時處理所屬廢棄使用的檢查井。無管護單位的廢棄檢查井,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確定後,由市政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填埋並恢復路面。正常使用暫不能確定權屬單位的檢查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定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管護,進行管護的單位應確保維修達到相關標準,避免事故發生,管護費用可在年度維修費中列支,檢查井權屬經確認後,權屬單位應予接管,並承擔相關費用。

檢查井權屬單位無力維護的,可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費用由權屬單位承擔。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檢查井缺失、損壞的,應及時通知權屬單位或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檢查井權屬單位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檢查井權屬單位擅自棄管和未履行管護職責造成事故的,檢查井權屬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拆移井蓋、佔壓井位,不得向檢查井內排放污水、傾倒雜物。

建設單位在道路和管線施工時應對檢查井設施行使管護責任,造成損壞的應恢復原狀或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故意損毀、盜竊、擅自收購檢查井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罰款:

(一)檢查井權屬單位未按規定巡視,檢查井設施缺損未及時發現的。

(二)檢查井設施缺損、井座鬆動、井位凹陷、凸起未按規定時間更換、修復的。

(三)檢查井維修作業時,未設定警示標誌、防護圍欄的。

(四)施工結束未清理現場、未恢復道路原狀的。

第十三條 檢查井設施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