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徵地補償價格不合理的怎麼舉報?

一、齊齊哈爾徵地補償價格不合理的怎麼舉報?

齊齊哈爾徵地補償價格不合理的怎麼舉報?

可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

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2011[35]號):“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2、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儘管不能針對徵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複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行爲來提起行政複議。在針對批准行爲的複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二、徵地補償款發放流程是怎麼樣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徵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首先,齊齊哈爾市的各位市民們要知道,同處於齊齊哈爾,但是在齊齊哈爾的不同地區徵收土地的補償價格不一樣的這是很正常的。認爲拆遷部門給出的徵地補償價格不合理的也有正當的理由才行的,如果說徵地部門完全就是按照地區政府出臺的徵地補償價格在實行的,那市民必須要配合政府的拆遷而不是做無謂的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