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油工業企業及糧油機械製造企業防火規則

糧油工業企業及糧油機械製造企業防火規則

糧油工業企業及糧油機械製造企業防火規則

爲加強消防工作,防止火災事故,保衛糧油工業企業及糧油機械製造企業(以下簡稱工廠)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則。

頒佈單位:公安部,糧食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81-05-01

實施時間:1981-05-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爲加強消防工作,防止火災事故,保衛糧油工業企業及糧油機械製造企業(以下簡稱工廠)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工廠應確定廠長或副廠長一人爲消防負責人,具體領導全廠的消防工作,車間、班組應指定專人負責,以加強對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三條 工廠應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貫徹“以防爲主,以消爲輔”的方針,加強全體職工的責任心,做到人人防火,班班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大檢查,發現火險隱患,及時消除。

第四條 工廠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在工廠消防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防火和滅火工作。消防人員應從職工中選拔政治思想好、工作積極、熱心消防工作和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並有計劃地定期進行消防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 消防負責人必須做到:

一、貫徹執行有關防火的指示和規定,並根據本企業的特點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和防火措施,堅決貫徹實施。

二、組織宣傳教育和消防檢查,主持消除火險隱患,定期進行消防演習,提高職工消防技術,養成經常注意防火的習慣。

三、經常與當地公安部門和工廠鄰近居民治保委員會等有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組織聯防,發動職工參加護廠防火工作。

四、指定專人負責對消防設備、器材、用具的管理和保養,經常保持良好有效;對帶有技術性的消防設備,應由瞭解其技術和性能的人員負責,並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寒冷季節要對消防儲水池、消火栓、滅火機等,採取防凍措施。

第六條 工廠應設定消防通訊和信號,以便一旦發生火警立即集中力量撲滅。車間、倉庫及固定的生產場所,均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備,以便發生火情後,立即撲滅。

第七條 車間、倉庫和生產場所內嚴禁吸菸(不包括指定場所),職工進入庫間、倉庫,不準攜帶火柴、打火機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條 工廠應設門衛,建立嚴格的出入廠登記制度。外來人員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廠內;進車間必須經廠長批准,並有人陪同。工廠臨時工作人員由工廠發給佩帶符號,以便識別。

第九條 工廠應建立值班、巡夜制度,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交接班手續,在假期、節日更要加強。

第十條 工廠應經常對廠內職工進行思想教育,提高警惕,防止壞人縱火破壞。

第十一條 糧油加工廠、橡膠滾筒廠、綜合利用車間,應特別注意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副產品的管理,對一切易燃、易爆的化學物品,如溶劑油、汽油、酒精、純苯、甲醇、丙酮等,均應指定專人負責,並按各種化學物品的性能隔離保管,任何人非經准許不得觸動。

第十二條 油脂浸出工廠(車間),必須認真執行糧食部糧油工業局《油脂浸出工廠(車間)建築、安裝、生產安全防火規範》的規定,切實防止溶劑“跑、冒、滴、漏”。

第十三條 美式磨粉機用作第一道皮磨時,應裝置粉塵隔離器,防止粉塵爆炸。糧食、油料、飼料加工,在貨料進入碾軋粉碎等設備前,應有去除金屬物質的設備,以防止摩察、打擊起火。機械廠及機修車間應防止油類與氧氣瓶接觸。

第十四條 爲了防止自燃起火,沾油的工作服、油抹布、油棉紗、沾油的手套、油布、雨衣等,應該儲存在安全通風地點。嚴禁熾熱餅粕直接裝包碼垛。餅粕垛要通風良好。

第十五條 工廠區域內一般不得搭建臨時工棚,如因生產需要必須搭建時,須經當地公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對原有不合乎安全要求的臨時工棚,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進行改進。

第十六條 一切高、低壓電氣設備的安裝、維修和執行,必須由正式電工進行。電氣設備和線路的安裝、維修和執行,必須合乎安全要求。對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經常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排除。

第十七條 無電燈照明的工廠、車間、倉庫和生產場所一律禁止使用蠟燭和普通的油燈照明,只准使用安全風燈、手電及其它保險燈具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 工廠應根據生產區域劃分消防責任區,確定負責人,分片包乾負責本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對本區域內的生產設備、電氣線路及易燃物品,應經常檢查,加強管理。

第十九條 對保護國家人民生命財產、改進消防工作有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表揚獎勵;對消防工作不負責任而招致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二十條 工廠對造成的一切大小火災事故,均應按照“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處理,並按規定及時上報糧食部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各省、市、自治區糧食廳(局)和工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與當地公安部門共同研究制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