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工業部關於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收費暫行規定

石油工業部關於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收費暫行規定

石油工業部關於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收費暫行規定

爲了依法辦理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手續,明確有關的登記費用,根據地礦部、財政部聯合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的有關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石油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石油工業部

頒佈時間:1988-04-05

實施時間:1988-04-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爲了依法辦理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手續,明確有關的登記費用,根據地礦部、財政部聯合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的有關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石油、天然氣特定礦種的勘查、開採登記收費事宜。

三、油氣勘查登記。凡項目經批准可以領取勘查許可證,每個收費100元。

四、油氣滾動勘探開發登記。凡項目經批准可以領取滾動勘探開發許可證,每個收費300元。

五、油氣開採登記。凡經批准領取開採許可證,按設計年生產能力分大、中、小型油氣田收費,具體標準如下:

1.原油五十萬噸及其以上(天然氣五億立方米及以上)爲大型油(氣)田,每個收費500元;

2.原油十萬噸至四十九萬噸(天然氣一億至四點九億立方米)爲中型油(氣)田,每個收費300元;

3.原油十萬噸以下(天然氣一億立方米以下)爲小型油(氣)田,每個收費200元。

六、如改變勘查項目的工作範圍、工作對象、工作階段,以及延續工作時間等變更登記時,按原標準重新收費。

七、滾動勘探開發項目和油氣田開發項目改變礦區(或工作區)範圍,開採礦種、企業名稱等進行變更登記時,滾動勘探開發項目按原標準重新收費;油氣田開採項目按變更後的年生產能力,分大、中、小型,依據本規定第五條標準重新收費。

八、申請單位辦理登記手續,領取許可證或變更登記時,一次向登記管理機關付清應繳費用。

九、石油、天然氣勘查、開採登記收取的費用,在開支上稱爲“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管理業務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主要用於登記管理業務的開支。

十、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地礦部、財政部聯合頒發的《礦產資源勘查、採礦登記收費標準及其使用範圍的暫行規定》執行

十一、本規定由石油、天然氣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