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是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制定是爲了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在中國境內運送石油、天然氣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都應該遵守本法的法律規定。

哪些行爲是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定、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誌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執行、封存、報廢的管道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或者盜竊、哄搶管道輸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氣,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准,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爲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開啓、關閉管道閥門的;

(二)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誌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

(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爲,給管道企業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對應當組織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排除,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爲或者接到對危害管道安全行爲的舉報後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爲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石油、天然氣是我國重要的能源,石油和天然氣也具備一定的危險特質,所以石油、天然氣管道的保護工作應當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從管道的規劃到建設再到投入使用,都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特別是操作人員,應當加強自身安全知識和操作規範的學習,企業應當加強應急措施的制定,做到有規劃、有預防。做好管道的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