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

貴州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

貴州省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和保護辦法

爲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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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了保障石油、天然氣管道建設,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道包括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本省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建設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建設和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道建設和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設和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安全隱患和依法組織管道事故應急救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開發區和各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協助做好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道保護工作機制,協調排除管道安全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和管道企業開展管道建設用地協調、民意疏導和管道保護安全宣傳等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管道建設和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爲。

第五條 公安部門依法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管道企業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管道企業周邊、管道沿線和管道建設區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打孔盜油、盜氣以及盜竊破壞管道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爲。協同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組織對管道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參與協調處理管道建設和保護的重大問題。協同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管道行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同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商務、林業、城鄉規劃、氣象、鐵路、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管道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執行的責任主體,依法履行下列管道安全保護責任: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及有關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特種設備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接受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三)配備管道保護所需的人員和裝備,保障管道保護工作所需的經費投入;

(四)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加強管道巡護、維修和檢測,及時整治安全隱患;

(五)加大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和科技監控手段,提高防恐、防破壞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管道發展規劃以及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全省管道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徵求軍事機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商務、林業、安全監管、鐵路、機場、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及時反饋編制完成情況。

第八條 省管道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管道發展規劃和省能源發展規劃,並與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環境保護、風景名勝區、水利、鐵路、公路、航道、機場、港口、電信、電力、林業、農業等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管道企業新建、改建管道應當根據省管道發展規劃制定管道建設選線方案,並報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覈;經審覈符合城鄉規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

納入城鄉規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條 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新建管道透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並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管道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需要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應當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補償方案。

第十二條 管道建設項目涉及壓覆礦產資源、土地徵收徵用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依法給予壓覆礦產資源、土地徵收徵用補償。

第十三條 管道埋設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後,在臨時用地範圍內新增建(構)築物或者新增種植物、養殖物以及改變種植、養殖方式的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管道企業在臨時用地前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並在臨時用地期限屆滿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及時組織實施土地復墾,也可以委託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自行復墾或者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代爲組織復墾。

土地復墾應當保證土地復墾質量,並確保驗收合格;未進行土地復墾,或者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十五條 管道建設涉及的相關補償費用,國家、省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未明確規定的,或者只是規定區間範圍的,應當在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按照同一區域同一標準、同一類型同一標準的原則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管道建設徵地補償標準、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土地復墾補償標準等進行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開發區和各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土地使用權人涉及的土地數量、補償類別、補償金額等進行公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拖欠相關補償費。

第十六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線設定里程樁、標誌樁、警示牌等標誌;管道標誌毀損或者顯示不清晰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第十七條 管道建成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管道建設項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配備專門人員對管道線路進行日常巡護。管道巡護人員發現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隱患,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管道企業、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開發區和各類園區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管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要求,開展管道檢驗和評價,根據檢驗結果制定修復方案並及時整改。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加強對管道安全隱患的排查,及時排除發現的安全隱患。管道企業對外部安全隱患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能源主管部門報告,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並組織排除安全隱患,對不能及時協調或者難以組織排除的,應當及時報請上級人民政府組織排除。

第二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管道保護舉報獎勵制度,對發現並報告管道安全事故、舉報管道安全重大隱患和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爲進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縣級能源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或者管道企業報告管道安全事故、舉報管道安全重大隱患和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爲。

相關部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受理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組建具備處置各類管道事故能力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業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未組建管道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管道企業,應當就近與符合前款規定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合同,解決應急處置需求。

第二十三條 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並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並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四條 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啓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採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啓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