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中欺詐行爲的認定有哪些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中欺詐行爲的認定有哪些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中欺詐行爲的認定有哪些內容?

在消費權中主要包括了自主選擇權、知情權、監督權以及安全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都會去購買商品,那麼我們作爲一個消費者就具備了消費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中欺詐行爲的認定有哪些內容?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您帶來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中欺詐行爲的認定的內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 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國家工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 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爲侵害時,可透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 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 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  

第一條 爲制止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的欺詐消費者行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爲,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爲。

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第四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第五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欺詐消費者行爲,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欺詐消費者行爲的程序,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

上文的內容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倍賠償中欺詐行爲的認定,小編還額外的爲大家帶來了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的法律問題,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