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消費者行爲賠幾倍是合法的?

欺詐消費者行爲賠幾倍是合法的?

欺詐消費者行爲賠幾倍是合法的?

被欺騙的消費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提出3倍賠償,還是要求500元賠償,以有力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欺騙消費者行爲處罰

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法給予如下處罰: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3)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欺騙消費者行爲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消費欺詐認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家工商總局《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可以從3個方面判斷經營者的行爲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採用的手段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規定行爲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資訊誤導消費者;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2)經營者的行爲是否誤導消費者

判斷經營者的行爲是否誤導消費者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爲準。如果該行爲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爲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個別消費者應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以主張欺詐行爲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爲,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認定消費欺詐行爲並不要求消費者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爲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爲欺詐。

(3)經營者是否具有實施欺詐行爲的主觀方面

雖然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爲必須具有主觀故意,但從文義上理解,欺詐就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欺詐”二字本身已經揭示經營者具有主觀故意。所以,在下列6種情形下,經營者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就屬於欺詐: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或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銷售僞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消費欺詐行爲,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都是需要被嚴厲的處罰的,此時我們如果作爲經營者的話,一定要注意經營商品要合法且符合道德的規定,以避免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