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標準 怎麼判斷消費者權益受到傷害?

根據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那麼具體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標準是什麼呢?又要如何依照法律要求賠償?在這裏,本站小編將爲您對此進行簡單的介紹。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標準 怎麼判斷消費者權益受到傷害?

一、欺詐消費者行爲的判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二、賠償標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根據國家工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爲侵害時,可透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總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標準,在遇到商家用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或者強制消費時,可依法向商家要求補償,若協商失敗,則可依次向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人民法院申訴,希望您在遭遇經營者的欺詐行爲時,可以透過法律武器保障自己身爲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