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多少

根據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的賠償多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總的來說,如果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遇到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以不正當的方式購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與商家進行協商或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