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規定在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中。

二、消費者有這些權利

1.知情權。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知悉的情況具體包括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

2.自由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手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4.公平交易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有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的權利。

6.參與和監督的權利。即時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7.接受消費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有這些情形

存在消費欺詐的情形前提下才能適用,所謂的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主要有以下欺詐行爲。

(一)、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二)、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

(1)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2)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3)銷售僞造產地、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銷售僞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5)銷售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三倍賠償只能在消費者受到欺詐行爲的情況才適用,如銷售摻雜、摻假、以次充好、謊稱是正品,還有虛假宣傳、採用不正當手段來欺騙消費正的行爲,經營者就要對消費者進行3倍的賠償,如果欺詐行爲有侵犯他人的商標等行爲還要負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