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退貨的規定是什麼?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退貨的規定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退貨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網購平臺、電視購物頻道、電話銷售渠道和郵購渠道銷售的商品的無理由退貨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有權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亦有邊界,消費者定做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不再無條件退貨之列。

爲防止無條件退貨權利的濫用,本次修正案增設規定,除非消費者和經營者另有約定,無理由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同時在線數字商品不適用無條件退貨。

由此可見,無條件退貨將成爲大部分網上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網上經營者諸如“除非質量問題,一經售出概不退貨”的退貨條件將成爲無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或者消費者拆封的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由此可見,無條件退貨將成爲大部分網上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網上經營者諸如“除非質量問題,一經售出概不退貨”的退貨條件將成爲無效聲明。

二、《消費者權益法》關於退款是怎麼規定的?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根據最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故意拖延退款,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對於消費者的權益的保護是十分的詳細和嚴格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相關的侵犯消費者的權益的情況發生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