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新內容有哪些?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新內容有哪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新內容有哪些?

1、明確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各行政部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的工作,還要求建立消費維權執法資訊的數據共享機制;建立經營者違法失信懲戒機制,將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的行政處罰資訊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建設全國統一的消費者維權網絡資訊平臺,對經營者處理消費者投訴情況予以公示等。

2、明確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還有一大亮點,就是對金融消費者作出了更加細緻的保護。其規定了金融服務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資訊安全權等合法權利,同時還列舉了八種被禁止的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3、預付款消費退款計算方式要有利於消費者

對於預付款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也做了規定,要求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按照消費者要求履行約定或退還費用,還要承擔預付款利息。但從實踐來看,這一規定顯然過於原則,因此在《實施條例》中,對此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得十分詳細,分別對預付款消費的合同內容要點、經營活動的變動、解約退款的要求細節做了規定,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其第四款規定:對退款計算方式無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

4、格式條款不能免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格式條款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不得作出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人身傷害的賠償責任;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經營者故意、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等內容的規定,也即是說,如果經營者在其合同的格式條款中包含這十項內容,是無效的,不能免責。

二、消費者和商家發生糾紛怎麼解決?

經營者應當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訴處理機制,採取協商和解等方式與消費者解決消費爭議。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進行調解的,相關組織應當及時處理。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處理消費者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有關行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消費者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綜上所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國家又制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便於更好的保護消費者權益。其中新增了不少內容,明確了國家保護消費者方面的責任義務、明確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對預付款消費退款原則也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