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也同步開始施行,同時也啓用了新版的商標註冊網上的申請系統,以及啓用新版的商標書式。

新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那麼新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有那些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1、《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申請制度,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於向商標局申請註冊的一件商標,在某部分的指定的商品名目上面被商標局駁回了的,那麼對於此類情況,申請人是可把這部分剝離出來在其他的商品中重新申請。

2、對於修改後的《商標法》,其保留了原來的商標構成要素,並且在此基礎上新加了“聲音”這一構成要素。

3、新的《商標法》中對於廣告宣傳、展覽活動等商業活動中作了規定,明確禁止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4、關於商標的續展問題,規定了註冊人應當在期限滿之前的一年之內進行續展。

5、明確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的權限,其只能在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的範圍內進行代理商標的註冊申請。

6、對於違反《商標法》中規定的,商標異議人的限定原則是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優先,明確規定對於違反指定條款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主要是《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7、對原有的專業內容進行了修訂,例如:將“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修訂爲“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改變成“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8、對於那些不在續展、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商標,從到期那一天或處罰那一天開始算,共計一年的時間內,如果有相同或相似商標提出申請的,不予透過。

9、修改後的《商標法》中對商標案件的審限增加了。

明確規定了商標註冊申請時限爲從收到商標申請之日開始算,共計9個月。

商標駁回複審的時限爲從收到駁回複審申請日開始算,共計9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最多延長時限爲3個月。

商標異議申請時限爲自公告期滿之日起算,共計12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最多延長時限爲6個月。

商標異議複審的時限爲從收到異議複審申請那一天開始算,共計12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6個月。

對於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的時限,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而定。違反《商標法》第10條到12條禁止註冊條款的,時限爲自收到申請日起算的9個月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個月。對於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搶注條款的,時限爲從收到申請之日起算的12個月內,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6個月。

關於撤銷複審的時限,是從申請日開始計算,共計9個月,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個月。

以上便是對新商標法實施條例修改的內容的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