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做了哪些修改?

國家對原有的商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新的修改,5月份起開始實施商標法那麼,商標法實施條例最新做出了哪些修改?對商標的使用是否有了新規定?下面跟着小編來了解一下商標法實施條例最新修改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商標法實施條例做了哪些修改?

商標法實施條例最新修改條例:

1、《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申請制度,《商標法實施條例》相應規定,商標局對一件商標註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爲另一件申請。

2、商標構成要素中,新增加了“聲音”要素。

3、禁止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4、商標續展可以在期滿前1年內進行續展。

5、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6、對於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商標異議人限定爲“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異議。

7、將原來的“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修改爲“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8、將原來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修改爲“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9、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覈准。

10、商標案件增加了審查時限的規定

商標註冊申請:自收到商標申請日起,9個月。

商標駁回複審:自收到駁回複審申請日起,9個月,特殊情況,延長3個月。

商標異議申請:自公告期滿日起,1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6個月。

商標異議複審:自收到異議複審申請日起,1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6個月。(僅限異議人提出異議複審,被異議人若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

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申請:(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禁止註冊條款的,自收到申請日起,9個月,特殊情況,延長3個月。)(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第3款.15.16條第1款條搶注條款的,自收到日起1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6個月。)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自申請日起9個月,特殊情況,延長3個月。

撤銷複審:自申請日起9個月,特殊情況,延長3個月。

10、明確處罰金額

不同審查有不同的規定時間,也有了明確的處罰金額。商標法實施條例最新還新增了“聲音”要素。總總可以看出新的修改進一步保障了商標持有者的權益,對商標的使用也越來越嚴格,有力的打擊了侵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