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標法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1、我國《商標法》當中規定了“一標多類”的申請制度,《商標法實施條例》相應的規定,商標局對一件商標註冊申請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見該申請中的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爲另一件申請。

新商標法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2、“聲音”要素增加至商標構成的要素當中。

3、禁止將馳名商標的字樣用做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的活動之中。

4、商標續展可以在有效期滿之前一年內進行續展的申請。

5、商標代理機構除了對該代理撫慰申請申請的商標註冊外,不可以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6、對於違反了《商標法》規定中,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商標異議人限定爲“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

7、將原來舊《商標法》中的“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修改成爲“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8、將原來舊《商標法》中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修改成爲“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9、若註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註銷之日起的一年內,商標局對和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被覈准。

10、商標案件增加了審查時限的規定:

商標註冊申請:自收到商標申請日起,九個月。商標駁回複審:自收到駁回複審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商標異議申請:自公告期滿日起,十二個月,特殊情況,延長六個月。商標異議複審:自收到異議複審申請日起,十二個月,特殊情況,延長六個月。這當中僅限異議人提出異議複審,被異議人如果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自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撤銷複審:自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

11、明確處罰金額:違反商標法第六條的,責令限期申請註冊,違法經營額達到五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或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限期改正,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罰款。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銷售,拒不停止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責令停止侵權,沒收銷燬侵權商品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以經營額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權利人實際損失確定。難以確定實際損失的,按侵權人獲利金額確定。二種都不能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情節嚴重的,按許可使用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許可費也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以下的賠償。代理公司違法,限期改正,給於警告,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12、此外《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國際上商標國際助專章,規定了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的所需條件、基本程序,和審查商標國際註冊申請的基本程序等。

13、《商標法實施條例》還進一步的明確了商標侵權判定中“爲侵犯人提供便利條件”等專業術語的具體含義,並且還計算違法經營而可以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