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辦法

關於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辦法

關於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辦法

爲了正確處理勞資關係,解決勞資爭議,應由各行各業勞資雙方所組織之團體,根據平等自願協商原則,簽訂集體合同,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及勞動條件,以發揮職工勞動熱忱與資方對生產經營之積極性,實現“發展生產,勞資兩利”之目的。

頒佈單位:中華全國總工會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49-11-22

實施時間:1949-11-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團體規定

第一條 爲了正確處理勞資關係,解決勞資爭議,應由各行各業勞資雙方所組織之團體,根據平等自願協商原則,簽訂集體合同,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及勞動條件,以發揮職工勞動熱忱與資方對生產經營之積極性,實現“發展生產,勞資兩利”之目的。

第二條 各行各業之勞資集體合同,系以規定勞動關係爲目的之一定時間的書面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僱傭與解僱手續;

(二)規定廠規、鋪規的手續及內容;

(三)工資;

(四)工作時間及假期;

(五)女工童工問題;

(六)有關勞動保護與職工福利問題等。

第三條 訂立勞資集體合同,應依下列原則及手續進行之。

一、勞資雙方討論簽訂集體合同應採取如下步驟:

甲、由各行各業勞資雙方所組織之團體,各自召開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選舉委員會擬定各自之集體合同草案。

乙、由勞資雙方各自推選能代表全體利益的同等數量之代表,根據雙方自行擬定之合同方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採取民主協商方法,逐條研究,取得協議。在協商時應邀請當地人民政府之勞動局派員參加。

丙、獲得初步協議後,由勞資雙方各自召集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修改,再將修改意見提交雙方代表討論協商,再次取得協議。

丁、雙方代表爲向各自所代表之全體負責起見,復將二次協議交由勞資雙方各自召開之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透過,然後由雙方代表簽字,申請勞動局批准施行。

二、集體合同公佈時須載明簽訂地點、時間、雙方團體名稱、代表姓名、有效期限(即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並經當地人民政府之勞動局批准後,在有效期間內適用於訂立該合同之各產業、行業、雙方全體人員,均須一律遵守執行。

第五條 合同有效期滿後,如雙方仍願繼續執行者,得由雙方推舉代表簽訂合同延期協定,申請勞動局備案後延長有效期限。在合同有效期內,勞資雙方之任何一方,因特殊理由提出修改或廢止意見時,得由雙方推舉代表協商解決之。如不能達到一致意見,得申請勞動局調解或仲裁解決之。

第六條 在某一行業或產業之總的集體合同訂立後,各該行業或產業之工廠、商店,可簽訂本企業單獨的集體合同,但此項集體合同之內容,不得與該行業總的集體合同相牴觸,並須取得各該工會與同業公會之同意。

第七條 各工廠、商店勞資雙方單獨訂立之集體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宣告廢止:

甲、合同有效期滿者。

乙、工廠、商店因遭受不可抗拒之災害而停辦者。

丙、經政府批准轉業或縮小生產者。

丁、雙方同意者。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及修改之權,軍管時期屬當地之軍管會,軍管時期結束,屬當地之人民政府勞動局。